兼具硬派知识与趣味故事 知 宋(31)
□吴钩
一次司法大辩论
今天来讲一宗刑事案:一名民间女子被控谋杀亲夫,面临法律对她命运的裁决。这案子案情本身并无曲折离奇之处,犯罪嫌疑人也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寻常妇人,但围绕案子的判决,多位朝廷大员卷了进来,甚至惊动了皇帝。法官们因为站在不同的立场分化为两大阵营,一方要求判处“凶手”死刑,一方主张从轻发落。双方为此展开一场场辩论,争论了近两年时间。你知道我说的是哪个案子吗?
也许你会说,这不是发生在晚清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吗?确实,历史上符合我们所说特征的刑事案件,并不多见,小白菜案是其中一起。不过,我们今天要说的并不是小白菜案,而是发生在北宋神宗朝熙宁初年的阿云案。由于与小白菜案存在可并论之处,所以我们也会拿小白菜案来作些比较。
阿云“弑夫”与初审判决
阿云是京东路登州(今山东烟台)所辖某县的一名农家女子,由尊长作主,许配给长相丑陋的农夫韦阿大为妻。婚后,阿云“嫌婿陋,伺其寝田舍,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这事儿要是发生在近代的五四时期,大概会被新派知识分子塑造成为反抗“封建礼教”的典范。不过在宋代,或者说,在现代,阿云的行凶,无疑涉嫌谋杀(未遂)罪。
韦阿大黑夜中被人斫伤一案,报到县衙。县吏“求盗弗得,疑云所为,执而诘之,欲加讯掠,乃吐实”。古时,谋杀亲夫是恶逆重罪,由于县一级法庭只有判决词讼(民事诉讼)及杖刑以下轻微刑案的权限,因而无权对阿云案作出判决,案子被移送州一级法庭。
宋朝的州府一级,通常都设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配置有专职的司法官。州法院对一起刑事案的审理,必须严格遵循“鞫谳分司”的司法程序,即由推勘官负责“事实审”,检法官负责“法律审”,两者不可为同一人。推勘官审清了案情,有证人证言、物证与法医检验报告支撑,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服押,那么他的工作便结束了。至于被告人触犯了哪些法条,则是检法官的工作。
检法官的责任是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将一切适用的法律条文检出来。从司法专业化的角度来说,宋代立法频繁,法律条文浩如烟海,一般的士大夫不可能“遍观而详览”法条,只有设置专业的检法官,才可能准确地援法定罪。从权力制衡的角度来看,独立的检法官设置也有助于防止推勘官滥用权力,宋人说,“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检法官如果发现卷宗有疑点,有权提出驳正。
在推勘与检法之间,还有一道“录问”的程序:推勘结束后,需要由一位未参加庭审、依法不必回避的法官,向被告人读示罪状,核对供词,询问被告人所供是否属实,“令实则书实,虚则陈冤”。被告人如果自认为无冤无滥,即签写“属实”,转入检法定刑的程序;如果想喊冤翻供,则自动进入申诉程序,移交另外的法官重新开庭审理。
一道一道程序走下来,最后才由州的首席法官、知州作出裁决、宣判。阿云案的案情本身并不复杂,阿云对自己的行凶行为也供认不讳;宋朝刑律关于谋杀罪的立法条文也非常详尽。现在就等着知州大人作出怎样的裁决。当时的登州知州叫作许遵,明法科出身(相当于法学专业毕业),曾任大理寺详断官,是一名具有法科知识背景与司法实践经验、深谙法理的士大夫。
从法的角度来看,阿云案首先涉及宋王朝的两条法律:
《宋刑统·名例律》十恶条:“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宋刑统·贼盗律》谋杀条:“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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