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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电动车负全责

淮河晨刊 2019-09-24 08:08 大字

案件回放:

这是一起电动三轮车撞倒行人并致死亡的案件。

事故时间:2019年7月16日12时左右。

事故地点:凤阳路解放三路交口。

案发时,李某(女,32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凤阳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三路路口向北右转弯时,与沿此处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谢某相碰,致谢某当场死亡。

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书显示:谢某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电动三轮车鉴定意见:(1)事故发生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前部右侧与由北向南步行至此且侧身避让的行人肢体前侧发生接触碰撞。(2)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前轮中心至后轮轮辋后侧通过视频画面A点的平均行驶速度为23-25km/h。(3)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前轮无制动功能,后轮制动有效。(4)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轮数量,脚踏骑行功能及电机输出功率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中要求电动自行车具备脚踏骑行功能且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均不相符。

责任划分

李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在红灯亮时右转弯未让被放行行人通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及第三款“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之规定。

谢某无过错行为。

综上所述,李某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李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无责任。

民警点评:

一大队事故中队长唐杰:本起交通事故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李某没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李某负本起案件的全部责任。平时,我们要求交通参与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是一句空话、套话,更不是嘴上喊喊的口号,李某惨痛的教训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一大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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