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离岗回家途中 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2014年5月26日上午8时,黄某在上班期间以“家中有事”为由向车间主任口头请假,未获批准情况下即骑电动车离开,前往父亲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黄某负次要责任。
人社局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黄某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后,人社局认为黄某请假未获批准,且在上班期间因本人私事外出而发生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黄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某是否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单位、黄某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一般而言,下班是指规定工作的结束或通过单位准假的方式视为结束。黄某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不属于下班。因此,黄某在离开单位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驳回黄某的诉请。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焦点在于“擅自离岗,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本案中,下班是指规定工作的结束或通过单位准假的方式为结束,黄某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不属于下班。因此,黄某在离开单位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法院遂驳回了黄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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