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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变成职业索赔人

潍坊晚报 2019-09-19 09:27 大字

将过期商品偷偷放进超市紧盯网店“极限词”宣传进行勒索

虽然有争议,但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然而,一些职业打假人却摇身一变,成了“职业索赔人”。近日在北京举行的“职业索赔行为专题研讨会”上,记者了解到,职业索赔人非法牟利不仅针对线下店铺,还盯上了网店。对待线下店铺,有的职业索赔人悄悄溜进去,偷偷放下准备好的过期商品,转脸就敲诈;对待线上店铺,他们抓住网店宣传语中出现的“极限词”,张口就勒索。

数据利润丰厚,消费纠纷中九成是职业打假

职业打假并非一个法律术语,但在法庭上这一名词却经常出现在商家的抗辩理由中:对方并非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是普通消费者,而不是职业打假人。

虽然近几年,包括北京在内,各地法院都出现过以原告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为由驳回原告索赔诉求的案件,但在主流的司法实践中,职业打假这一行为仍受到法律的支持。记者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输入关键词“职业打假”,以今年1月至8月为区间搜索发现,涉及职业打假的案件有23起,其中15起为原告胜诉,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或十倍赔偿,余下8起的结果虽然是原告退货、商家退款,但原因是原告的证据不足,而非因为原告是职业打假人。

胜诉了就能获得三倍或十倍惩罚性赔偿,职业打假成为一种“利润颇丰”的行业。也正因此,在涉及一般商品买卖的消费纠纷案件中,原告几乎都是职业打假人。记者从房山法院获悉了一组数据,该院去年共审理了一般商品买卖的消费纠纷534件,涉及“职业打假”的案件数量为502件,占九成以上。然而,一些职业打假人根本不想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纠纷,因为这需要他们拿出事实和证据,付出时间、精力和丰富的法律知识,这些人更愿意走“捷径”。

案例一两男子屡拿过期食品进超市调包讹钱

今年7月3日中午,北京房山警方接到报警,男子李某、段某在阎村某超市购物时与超市发生纠纷,李某、段某称在超市买到了过期商品,要求超市方赔偿。

“我们到现场后了解,李某、段某二人只买了一袋泡菜,因为已经过了保质期,他们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如得不到满意结果会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走法律诉讼。”负责案件的侯警官说,相同的情况,又在当天下午出现在了另外两家超市,而买到“过期”商品的仍然是李某和段某。

这两人打着“职业打假”的名号,其实目的就是为了敲诈勒索超市。“每次买的东西并不多,都是一些小食品,为了得到最多赔偿,他们在结账的时候选择分别结算,一件商品出一张购物小票。”侯警官说,因为购买“过期”商品要求超市方赔偿,每单可以得到1000元的赔偿金,分别结账会让赔偿金额翻倍。

通过调取几家超市的监控录像,民警发现,李某、段某在进入超市后,有调包商品的行为;7月8日上午,民警将嫌疑人李某、段某抓获,并在他们位于大兴区旧宫的暂住地查获大量已经过期的面包、火腿肠、酸奶等食品。

侯警官介绍,经查,自2018年底至今,李某、段某等人已经作案13起,获利8万多元。

李某、段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房山警方刑拘,目前二人已被检方提起公诉。

案例二利用“极限词”敲诈勒索四百余家网店

如果说上述案例中,针对线下商家的职业索赔行为有点简单直接,那么职业索赔人针对线上网店的招数,则动了更多的歪心思。

2018年上半年,淘宝店主李先生在一次宣传活动中,使用了“精选”这个宣传语。之后,有买家在李先生的网店下了订单,但没等发货就申请了退款。李先生查看退款原因后发现,对方投诉产品使用“精”字打头的“极限词”夸大宣传,并称已向网购平台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但对方在投诉详情里悄悄留下了一个QQ号。

所谓“极限词”是指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特别列明了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按照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将被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李先生虽然不清楚“精选”这个词是否违反了《广告法》,但他却知道违法的严重后果,于是他赶紧加了QQ,结果对方索要2000元“封口费”。经过讨价还价,李先生付了800元。此后,李先生觉察到可能遭遇敲诈,于是报警。

2018年7月中旬,警方抓获陶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左右,陶某在经营自己的淘宝店铺时,被他人以商品描述中存在“完美”等“极限词”为由勒索钱款。由此陶某知道了可以用“极限词”获利,遂找人“学习”了敲诈勒索钱款的犯罪方法。截至案发,陶某等人仅在淘宝就向400余家店铺勒索成功,涉案金额达20多万元。

调查老手带一次30元左右,499元可拜师学全套

记者在多地调查发现,职业打假的套路越来越深,甚至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趋势,具体表现为师徒传帮带、培训产出一条龙、专盯包装宣传瑕疵等,让人防不胜防。

职业打假早已形成产业链。记者调查发现,在QQ上以“职业打假”“打假”为关键词的群聊账号有3000多个,其中不乏一些规模达到上千人的大群,大量职业索赔者就混迹在这些群中。

在不少群文件里,有大量的开展职业索赔的相关资料,包括各种商品的打假思路、举报话术、差评文本、法律条文、撤诉样本、民事起诉书等,还有人定制假货鉴定书、质检报告、医院证明等。

具体来说,在“职业传承”方面,通常老手带一次的费用是30元左右,如果“拜师”则可以一直跟着学全套。一位已收十几个徒弟的老手称,其收徒弟的学费是499元,当天回本,“打一单就是500+,一天两三单没问题,利润非常大”。

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源头治理

面对这些乱象,有人说,职业打假人是“蛀虫”,而此前,这个群体也曾被称作“啄木鸟”,因为他们起到了监督、督促企业商家守法经营的作用。这其实完全可以理解,毕竟林子大了,什么虫、什么鸟都会有。而判断是“蛀虫”还是“啄木鸟”,其实很简单,无非两点:是否基于事实,以及是否守法。

也就是说,职业打假人必须基于已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出现了问题,且这个问题不是打假者人为制造,然后依据既有的法律法规,提出合理的诉求或赔偿。如此打假,才能体现目的正当和程序正义。

对于那些运用法律手段,提出合理索赔、走正当司法程序的职业打假人,哪怕他们的目的就是赚钱,也很难对其打击。道理很简单,法无禁止皆可为,这本身就是他们的权利,只不过他们比普通消费者更善于利用而已。当我们探讨职业打假领域的乱象并要求对其进行治理时,当以法律为依据。

打铁还需自身硬,这句话是双向的。一是对职业打假人来说,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还要有健康的职业道德;二是对于企业商家来说,同样要有质量过硬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是防御打假最有效的武器。只有经得起打假的商品和服务,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足。

事实上,我们在探讨职业打假人“来钱快”,甚至觉得来钱不正的同时,似乎却忽略了另外一种更加普遍的现象:一些消费者经常遭遇维权难。一边是一些职业打假人让企业商家苦不堪言,一边是更多消费者的权益被侵犯而苦不堪言。违规违法的恶意打假需要治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需要保护。

一方面,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最大限度得挤压一些别有用心的职业打假人,侵害企业商家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打击一些企业商家侵犯消费者的行为,让商品或服务经得起敲打。二者相辅相成,才能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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