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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酒驾了,请前来处理”

西部法制报 2019-09-05 00:39 大字

本报记者王建武通讯员张雍

酒后驾车你会选择主动投案吗?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在酒驾后主动向警方投案,法院在量刑时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2019年7月18日17时40分许,王某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新市区苏州路一个路口时,主动报警称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到达现场后经抽血检测,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7月24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检察院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新市区法院提起公诉。新市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审理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王某的供述、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法院认为,王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考虑到王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事后,记者了解到王某自曝酒驾的原因。王某称,当日中午他和朋友聚会吃饭,其间饮酒,事后,他驾车准备返回家中。车辆行驶至苏州路时,他突然想到该路段是自己的孩子每天上学和放学的必经之路,心中顿感懊悔,于是将车辆停至路旁,给公安部门打电话,告诉交警:“我酒驾了,请前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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