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百态社会> 正文

考试作弊入罪还需立法明确

济南日报 2019-09-04 11:07 大字

□张西流

据9月3日央视网报道,当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司法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众所周知,考场内外的作弊行为,从小处讲,破坏了正常的考试秩序,损害了公平正义;从大处讲,挑战了法律底线。防止考场作弊,确保考试公平,是必须坚守的制度底线。为此,近年来考场制度越来越严。比如,201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后,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明确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进一步提高了考试作弊违法成本。

然而,必须正视的是,随着考场纪律越来越严,一些考生将作弊的“主场”转向考场外,“拼爹”“萝卜招考”“钱权交易”等乱象时有发生。而替考入刑、考试作弊入罪,仅对监督考场内有效,对考场外的作弊行为却是鞭长莫及。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相继被曝泄题、试题和标准答案网上热卖等乱象。这些问题,都是发生在考场外的。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信力,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对组织作弊的刑罚进一步明确,这是对惩治考场外作弊的一种补充。但要解决考场内外的作弊问题,笔者认为,还需要更加明确的立法。

虽然立法要慎重、科学,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出台考试法是众望所归,严打考试程序中的不法行为是民心所向,更是拯救国家考试公信力的唯一途径。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考试法,对于包括高考和司法考试在内的法定国家考试的命题、考试、录取等方面的诸多事项予以全面细致规范,减少作弊等不公平事件的发生,用有效武器切实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和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

新闻推荐

【社会观察】保健品不能游走在食品和药品间的真空地带

吴迪近年来,我国保健食品行业饱受争议,尤其是部分企业时常伴随着传销魅影,令整个行业一起“背锅”。比如,去年的权健涉嫌传销...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