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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谈视觉中国子公司侵权案:每个热点案件都是普法良机

法制日报 2019-09-04 09:16 大字

最近,视觉中国又摊上事儿了。

演员秦某某发现,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觉中国)与其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对外公开销售跟自己相关的图片,于是,秦某某将两家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8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汉华易美侵犯了秦某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4个月前,视觉中国“碰瓷”黑洞照片,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了著作权;现在,视觉中国子公司因为不合理使用明星肖像,让肖像权的相关知识为更多人所熟知——尽管成为普法课的主角,并不是视觉中国的本意。

在互联网时代,热点案件的传播速度极快、受关注程度极高。执法者对于个案的处理,随时可能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把热点案件变为一场全民共享的普法课,需要不小的智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尤陈俊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在网络时代,执法者在一次执法过程中是否做到公平执法,不仅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还可能会因为网络传播从而影响到更多的人对于法治的看法。正因如此,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就显得更加必要且意义重大。

每个热点案件都是普法良机

8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因认为视觉中国、汉华易美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标识“秦某某”的数百张照片放置其网站进行使用并公开售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构成侵权。演员秦某某将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二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共计50万元。

2019年8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汉华易美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18万元;驳回原告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什么是肖像权?公众人物的肖像权是否可以随意使用?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解释这一案件的典型意义时指出,肖像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一部分,是一种绝对权,肖像权人对其肖像拥有包括允许他人使用在内的绝对支配权并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商业交往的深入,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呈现新的现象和特点,对肖像尤其是名人肖像的商业使用成为普遍现象,因为公众人物其自身的属性,致使其肖像权受到一定限制,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原则,对于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中的肖像权应当予以和普通公众一样的保护力度。

原告观点、被告观点、案件争议焦点、裁判要旨、裁判结果、典型意义……北京互联网法院用视觉中国子公司侵犯明星肖像权的案例,给公众讲了一堂普法课。

这堂普法课迅速引起了媒体和网友的关注,很快登上了搜索引擎、微博和一些新闻网站的热搜和头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莫纪宏指出,在网络时代,每一个热点案件都会被放大,与此同时,每一个热点案件也都是一次普法的良机。加大以案释法力度,把热点案件变为一堂法治公开课,可以让公众在第一时间从个案中看到公平正义,对于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有着巨大作用。

公平执法是最有效普法方式

7月29日,河南鹤壁市淇县瓜农庞某的西瓜被宋某与其女儿耿某偷走,庞某在追赶骑电动车的两人时,致耿某摔倒受伤。民警处警后现场调解,庞某赔偿两人300元。

随后,这起“瓜农西瓜被偷反赔偷瓜者300元”事件在网上掀起了轩然大波。

8月3日,鹤壁市公安局启动执法监督程序,对这起事件进行调查。8月4日,鹤壁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北阳派出所处置本案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淇县公安局根据调查情况,对偷瓜者宋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对北阳派出所责任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

尤陈俊认为,“和稀泥”式的执法其实是没有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没有意识到“执法过程同时也是普法过程”这一理念。

尤陈俊指出,“和稀泥”式的执法方式,有时或许会被当事人无奈地隐忍接受,但其处理结果与民众朴素正义感之间的冲突却已埋下,法治社会要强化规则意识,而“和稀泥”式执法给公众带来的认知,无疑会冲击到人们内心深处对于规则意识的信仰。

在尤陈俊看来,民警在处理个案的纠纷冲突时,其并不仅仅只是在解决一起具体的纠纷,同时还以公权力身份向公众展示了其所奉行的行动逻辑和规则。而且,在网络时代,执法者在一次执法过程中是否切实落实法律规则的精神和内容,不仅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及其对法治的切身感知,而且还有可能通过媒体的报道,在网络空间中影响到更多社会大众对于法治现状的看法和信心。

“公平执法是最有效的普法方式之一。”尤陈俊认为,在当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执法人员在每一次执法时都要充分意识到,其所从事的这种公权力行为,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在整体上承担着一个重要功能,即通过执法者一次次遵行法律规则的公平执法,来潜移默化地强化社会大众的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这也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互联网普法讲究润物细无声

在互联网时代,如何用好新媒体开展普法?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抖音号“四平警事”提供了一个好的范本。

“四平警事”通过短视频形式,运用网络化的语言对普法内容再包装,让一些枯燥的法言法语变得更加容易被网友接受。

为此,“四平警事”专门结合热点案件,推出了一系列普法短剧,并对台词进行精心设计,使之更符合网络语言,例如,酒驾是“小酒一喝,跨上摩托,如马踏飞燕”,电信诈骗是“在网上做个木马链接,发个假红包”。

今年1月29日,首届“四个一百”政法新媒体榜单在京发布。其中,“四平警事”荣获“十佳短视频账号”称号。

同样是用新媒体普法,河南省长垣县公安局则是用了另一种方法。

2017年初,长垣县公安局梳理整合各警种部门及110联动单位业务,将河南公安“互联网+”便民服务平台嵌入“平安长垣”微信公众号,搭建了融微服务、微宣传、微举报、微信访、微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微警局”。

长垣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微警局”设有“每日学法”专栏,选取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事)件,每天编发一篇文章,以案说法、以案析理开展普法教育,真正把普法做在平时、普到基层。得益于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批愿意参与、勇于参与、善于参与基层法治的“长垣群众”涌现出来。

2018年9月6日,“长垣微警局”发布《悬赏通告》,对涉嫌入室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悬赏。当日9时40分,王某在村干部的陪同下到长垣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王某称,其听闻自己被“平安长垣微警局”悬赏通缉心中害怕,迫于巨大压力,感觉自己走投无路、无处遁藏,便主动投案,供述了其自2015年以来先后5次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

在莫纪宏看来,在利用新媒体普法时,无论是哪种普法方式,都有相同的注意事项——要善于抓住公众的兴趣点和心理特点,要让公众有兴趣去学习和了解法律知识。

莫纪宏认为,如今,传统的“大水漫灌”式普法已经很难引起公众兴趣,精心设计的精准普法往往更受欢迎。因此,国家机关可以结合自身工作,紧跟群众关心的热点话题,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普法,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落实。

(原题为《让热点案件变为全民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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