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喝酒又醉驾 车祸身亡害己又害人法院判KTV和陪酒人员均担责
他醉驾身亡
朋友及陪酒女成被告
2018年3月10日,周某与朋友李某、黄某等5人相约到龙泉市一家KTV聚会唱歌喝酒。期间,他们还叫了KTV的陪酒女。凌晨,醉醺醺的周某带着陪酒女王某离开包厢,驾车离开,几位朋友也在随后的20分钟内相继离开。但谁也没想到的是意外发生了:周某驾车时撞到路中间的花坛,他自己被甩出车外,最后被翻滚的车子压住,导致死亡。
后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周某在事故发生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的状态。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醉酒后超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周某去世后,其父母将聚会人员及KTV告上法庭。周某父母提出,KTV安排被告王某等提供陪侍服务,并违反规定超时间营业,明知周某酒后驾车离开却未制止;被告李某等5人明知周某开车前往,聚会结束后驾车离开,却未劝诫阻止;被告王某提供陪侍服务,明知自己和周某均已饮酒不能驾车,并未进行劝阻,却还搭乘周某所驾车辆离开,请求法庭判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KTV一方提出抗辩,公司本来就有酒水消费,没有义务劝阻周某喝酒或阻止其驾车离开,且周某离开时KTV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陪酒女王某则认为自己没有义务阻止顾客在公司消费,离开时已处醉酒状态,是周某主动要求送其回家,且交通事故认定其无责,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周某的朋友黄某、柳某、陈某均饮酒,李某、叶某未饮酒。几人分别以未参与饮酒、未劝酒灌酒、不是组织者、不知周某离开等理由抗辩。
一审判决:
陪酒女担责
KTV和聚会期间没饮酒者无责
2018年12月27日,龙泉市人民法院曾就此案一审作出判决:周某明知酒后驾驶车辆有危险,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最终导致死亡,其本人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黄某、陈某、柳某虽然没有实施强制劝酒、拼酒、斗酒等行为,但作为共同饮酒人,在周某醉酒的情况下,未能尽到相互照顾、通知家属等安全注意义务,对周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陪酒女王某作为酒局中周某的陪侍,且坐在周某车辆的副驾驶一同离开,放任周某醉酒驾驶,也因承担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KTV和其他两名未饮酒的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周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经龙泉法院判定王某、黄某、陈某、柳某按照比例共同承担10%的责任,共计11万余元。
终审判决:
KTV和没饮酒者也要担责
原告和陪酒女王某均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是双方选择上诉。
丽水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KTV和未饮酒的两名被告亦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丽水中院认为,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系因其与消费者发生合同关系而产生的附随义务,且作为兼营酒水消费的经营主体,更应对消费者在其营业场所饮酒后的人身安全承担更多的照顾与保护义务,故判定KTV对周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5.4万余元。
李某、叶某作为朋友聚会中的未饮酒者,亦应照顾饮酒较多者以确保安全,不能因为没有饮酒而免除责任,因此判定两人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比例,分别赔偿1.6万余元。
此外,法院认为,陪酒女王某应对其超服务范围行为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定其赔偿责任比例为3.5%,并无不妥。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各被告共赔偿原告损失19万余元。
该案的主审法官吕湘表示: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所必须遵循的法则。作为KTV经营者,在与顾客建立消费合同关系时,就应当全面地履行义务,尤其是作为娱乐场所和酒水的经营者,不能只负责通过陪酒服务、延时营业等方式吸引顾客、只负责推销酒水而不管消费者安全,而应负有相应的照顾消费者安全、提醒消费者安全驾驶的义务。
浙江丽水市男子周某和朋友在KTV喝酒唱歌,期间还叫了陪酒女。酩酊大醉的周某离开后驾车发生车祸,不幸身亡。周某父母将一同聚会的朋友、KTV陪酒女、KTV经营者告上法庭。日前,丽水市中院二审判决本案:KTV、陪酒女和一同聚会的所有朋友须承担赔偿责任,其中,KTV被判承担5%的赔偿责任,陪酒女承担3.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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