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被盗未报案,车主必须对肇事损失“背黑锅”吗?
问:我的小车被盗后,因为值不了多少钱而选择了自认倒霉,既没有报案,也没有向他人声张。岂料,事后小车却将驾驶摩托车的刘某撞成重伤。而刘某基于驾车人已经逃逸,以我不能证明小车被盗、小车没有购买交强险为由,不顾其自己被交警部门认定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要求我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其全部损失。请问:刘某的理由成立吗?李琳玉
答:刘某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你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如果你的小车确实已经被盗,你的确无需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担责,问题在于你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车确已被盗,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同样表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正因为你在小车被盗后只是“自认倒霉”,既没有报案,也没有向他人声张,导致无法通过证据来证明你“小车被盗”的主张,决定了你必须“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在找到盗车人或真正的肇事者之前,你只能背“黑锅”。另一方面,你必须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你应当独自先行承担刘某医疗费用中的1万元、残疾赔偿金中的11万元、财产损失中的2000元,其余部分才可以按照刘某的过错责任进行分担。(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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