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时候对“咸猪手”亮出刑法之剑了
史洪举
上海检察机关通报,8月26日,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该案系上海市首例“咸猪手”入刑案件。经查,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至18时34分许,王某某在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被害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触摸两名被害女子胸部等部位,其中一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通报称,经过近几年的司法探索,在车厢里伸“咸猪手”这类以往只作为行政处罚的案件,如今都有可能入刑。(8月29日《新京报》)
一般来说,乱伸“咸猪手”行为,往轻了说是性骚扰,往重了说就是猥亵。尤其是,在地铁车厢、公交车厢、公共场所的“咸猪手”行为,既严重侵害了受害女性的合法权益,给其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又威胁着公共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因而,在符合一定情形的前提下,有必要对“咸猪手”亮出刑法之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所以,通常对“咸猪手”只是予以治安处罚。但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由于王某某猥亵的一名对象是未成年人女性,且系在公共场所实施,故对其启动了刑事追责程序。该做法并无不妥,能够起到威慑作用,让那些潜在的“咸猪手”有所顾忌、有所收敛。当然,在打击“咸猪手”现象时,也应避免扩大化,否则有违刑法的谦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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