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连线 黑龙江夫妇越级维权一审获刑 二审发回重审,检方变更起诉罪名 敲诈勒索罪变为寻衅滋事罪
黑龙江人曹锐、丁凤夫妇均为80后。2018年10月,因多次越级维权,二人分别被黑龙省甘南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各处罚金200万元。2019年5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日前,甘南县检察院将公诉中的“敲诈勒索罪”变更为“寻衅滋事罪”。丁凤的辩护律师冯延强称,政府不能成为被敲诈的对象,这已经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识,希望能以这个案子为契机,彻底结束敲诈勒索(政府)罪的历史。
检察院指控
多次以维权要挟谋取利益
曹锐、丁凤是黑龙江省甘南县人,均出生于1984年。案发前,二人在甘南县经营出租车业务。2017年10月,二人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而刑拘,随后被逮捕。
甘南县检察院原公诉书指控:2012年11月,被告人曹锐、丁凤以反映甘南县道路运输管理站(以下简称运管站)工作人员发放燃油补贴不合理和出租车过户罚款不一为由,多次到国家信访局维权。甘南县运管站工作人员到北京接访劝返,答应其回到甘南解决问题。从北京回来后,曹锐向运管站索要维权费用和维权期间保健品商店停业损失7万至8万元,运管站迫于压力,在其要挟下,给曹锐夫妻俩现金4万元。
2013年一二月,被告人丁凤在怀孕期间,以县里成立三家出租车公司未公开招标不合法为由,到北京非正常维权,并向甘南县运管站索要20辆出租车指标,后又追加3辆,并要求成立出租车公司。甘南县运管站迫于压力,答应了曹锐、丁凤的无理要求。2013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曹锐、丁凤将23辆出租车营运指标中的15个陆续出售,获利120多万元。将部分出租车对外出租,获利20多万元。2013年至2015年期间,23辆出租车发放燃油补贴62万余元。
此后,曹锐、丁凤以其经营的出租车公司未分到出租车指标和甘南县个体出租车行业协会权力过大为由,再次到北京非正常维权,提出将其经营的个体出租车挂靠到甘南县某出租车公司并为该公司争取30辆出租车指标以及为该公司申请停车场的要求。在二人的要挟下,甘南县交通运输局答应了其无理要求。此后,曹锐缴纳了58.64万元土地出让金。2017年10月,曹锐以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不一为由,要求相关部门返还,未果后两人再次到北京维权。
甘南县检察院原公诉书认为,曹锐、丁凤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各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
当事人
未要挟过运管站
出租车指标是正常办理的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及犯罪事实,被告人曹锐均有异议。他称,没索要过7万至8万元的停业损失,运管站称给他的4万元他也没收过,并且事由也不对。他没索要过车辆指标,也没要挟过运管站,指标是市里运管处审批,他是正常办理的。
曹锐的辩护人认为,曹锐的敲诈勒索罪名不成立。曹锐的维权事由均基于地方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曹锐及其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诉求合理,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手段。
2018年10月12日,甘南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曹锐、丁凤有期徒刑13年,并各处罚金200万元,二人非法所得195万余元予以收缴。一审宣判后,曹锐、丁凤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10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曹锐、丁凤犯敲诈勒索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变更起诉决定
租车获利由20多万元变成2.6万元
冯延强介绍,该案目前处于发回重审阶段。近日,甘南县检察院向甘南县法院提交了“变更起诉决定书”,将公诉罪名由“敲诈勒索罪”变成了“寻衅滋事罪”。华商报记者从甘南县检察院的“变更起诉决定书”上看到,除罪名变化外,检方指控曹锐、丁凤夫妇的非法所得也有变化,之前的租车获利由20多万元变成了2.6万元,领取的油料补贴由原来的62万余元变成了50.8万元,获利总额由原来的210余万元调整为178.1万元。
甘南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曹锐、丁凤违反信访条例,为达到个人目的,无事生非,多次向相关部门强拿硬要巨额财物,严重影响了北京重要地区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分别判处二人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曹锐、丁凤二人目前仍关押在看守所,8月28日下午,华商报记者采访了曹锐的弟弟曹启。曹启说,他和家人也是8月28日才收到律师传来的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他说,哥哥曹锐有两个孩子,一个六岁、一个两岁,案发后由孩子的奶奶照看。案后发,哥哥的公司处于停业状态,损失很大。
律师
希望这个案子能结束敲诈政府的历史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称,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在法务界是基本共识,因为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即其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会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如果被勒索者拒绝勒索者的要求只会损害财产权利而不会危及人身权利,则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立法本意,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机构,没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
另一方面,敲诈勒索有一个特定的逻辑构造,一般是:威胁——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具体到实践中,敲诈政府不符合这个逻辑构造,因为政府不可能产生恐惧心理。
“希望这个案子能结束敲诈政府的历史,政府不能成为被敲诈的对象,这已经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识了,这次检方主动变更罪名,表示检方也认为本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冯延强对检方放弃敲诈勒索罪的指控表示认可。他说,变更起诉书对当事人最大的价值是让他们重新看到了生活的希望吧。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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