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神条款”颁布 细节中有人性关怀
今日快评
魏英杰
26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正式通过。其中令人尤为关注的是对假药劣药的重新定义。在新修订版本中,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这既符合实际情况,也有利于精准监管。以往,只要不是经由正规渠道进口、没有在国内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一律被打入假药类别,按假药论处。这样做其实是很不科学的。
许多进口药只是尚未获得批文,或者由于国内临床试验时间过长,迟迟不能上市,但其在国外是获准生产销售的,也是有临床效果的,怎么能和假药相提并论?实际上,进口未获批文的药品,只是销售环节存在违规违法问题,与药品本身品质无关,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如今,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其单列处理,对比以往是一种进步。
当然,不再把这类进口药品视为假药,不等于就可以随便生产和进口。在新版法规中,仍然“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这一点是立场明确的,否则就会干扰正常的药品管理秩序,也不利于保护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不过,新版《药品管理法》还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这句话,细细思量,真正回应了民众关切,体现了人性关怀。
有些进口药,对老百姓来讲就是救命的药,但因为尚未获得批文,不买延误救治,买了却属于违法,令人为难。还有的药虽然国内也有进口原研药,但仿制药更便宜,更多人吃得起。有的仿制药严格来讲并非假药,只是存在专利问题,禁止销售符合法律,但一禁了之却也不符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宗旨要求。相关规定为此开了一个细小的口子,留给法律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形做出甄别和处理,这是既维护了法律严肃性又充分尊重现实需求的考量,符合民众期待。
说得更明白一些,如果是自己购买了这类进口药给自己服用的话,或可以免责;如果是帮人少量代购,未从中牟取经济利益,也可能从轻处罚(如罚款);但如果是大量进口销售甚至生产,情节比较严重的,那还是要面对法律处罚。从境外买药救命,这是人之常情,现实中也不少见,但把这当作一门生意,不行。这是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读出的法律初衷,从中也让人体会到了人性关怀的温度。
至于在实践中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怎么落实,尚需要制定配套的细则,也有赖于各地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针对具体事例案件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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