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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癌去世女童家属诉作家陈岚名誉侵权开庭 下午将继续审理

澎湃新闻 2019-08-14 13:23 大字

2019年8月14日,眼癌去世女童王凤雅家属起诉陈岚名誉侵权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王太友、杨美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陈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澎湃新闻(www.tjepaper.cn)记者从庭审中获悉,此前,王凤雅家属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陈岚在河南的《大公报》、上海的《东方早报》(现“澎湃新闻”)《新民晚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其实名微博上公开置顶道歉声明,并且置顶不少于两个月时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医疗损失313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等。

在本次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诉讼请求有所增加,要求被告赔偿新增的精神疾病治疗费用4632元。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岚代理律师认为,王太友作为王凤雅的爷爷,并非其监护人,陈岚认为只有王凤雅的监护人即父母负责捐款的支配和使用,所以王太友不是其针对的对象,不应作为此案中名誉受损的人存在。

陈岚代理律师还表示,陈岚微博发表言论符合事实,并且相关微博已删除,不存在“持续侵权”,并且主要侵权存在于微信自媒体“有槽”发表的《王凤雅小朋友之死》一文中,陈岚并未转发此文。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纸媒上赔礼道歉的诉请,被告方不认为自己存在侵权,并表示即使存在侵权,由于陈岚从未在纸媒上发布相关信息,也应在原有范围内即网络上消除影响,而非纸媒。

陈岚代理律师还认为,杨美芹的精神损失费和医药费缺乏相应依据,其仅提供了乡镇医院盖章的“抑郁自评量表”,并无量化指标证明重度抑郁。仅提供手写收据而无病历、处方资料。另外其还怀疑原告方3万元律师费超过行业标准。

接着,双方进入举证质证阶段。

原告王凤雅家属方提供了三组证据。第一组包括王凤雅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诊断书、在乡镇医院的住院证明等,表示王凤雅生前在积极接受治疗;包括王凤雅家属的捐款发票,表示王凤雅去世后,募捐款剩余款项一千余元已捐赠给当地慈善机构;包括“红星新闻”相关报道,报道显示当地警方回应记者:家属不构成诈捐,不予立案;还包括大树公益救助协议书,家属未在协议书上签字。

第二组证据包括“作家陈岚”的微博截图和王凤雅家属手机上接收到的来自陌生人的诅咒短信。第三组证据是王凤雅家属方提供的证明精神损失、医药费、误工费的相关材料。

被告代理律师进行了质证。之后,第一个证人大树公益志愿者出庭。

中午12时43分,因杨美芹情绪激动,审判长宣布休庭,并定于13时45分继续开庭审理。

事件回顾:

2017年9月,2岁半的女童王凤雅开始“眼睛疼痛”,10月底被确诊患视网膜母细胞瘤,为了给孩子治病,家属通过水滴筹发起两次网络筹款。

2018年4月9日,微博大V“作家陈岚”依据志愿者提供的信息,发微博“实名报警”,质疑女童王凤雅家长,认为他们利用孩子病情筹款后却消极治疗,还疑似把善款挪用来给王凤雅弟弟治唇裂,重男轻女,涉嫌诈捐。

4天后,陈岚第二次发微博报警,称前去救助的公益工作人员遭王凤雅家属“殴打、暴打、抢夺手机、失联”。

2018年5月4日,王凤雅不幸离世。

2018年5月24日,有自媒体在微信发文《王凤雅小朋友之死》,引爆该事件。

2018年5月25日,当地警方表示,王凤雅家属不存在诈捐行为。

2018年5月27日,作家陈岚曾发表微博,表示向王凤雅的家人、向努力奔波的民政和公安及村镇干部等所有在这场风波中受到伤害的人们道歉,但同时表示,从未转发和发布过“募捐额15万数字”以及“挪用募款”这两件事。

对此,王凤雅家属明确向媒体表示,不接受陈岚的道歉,将坚持起诉。

2018年9月4日,王凤雅的爷爷王太友、母亲杨美芹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陈岚侵犯名誉权,法院立案受理。当日晚,陈岚在微博中表示,自己并不存在造谣,相信法律的公正。

2019年8月14日,该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本部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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