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隐婚入职,构成欺诈吗?
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时隐瞒了真实的婚姻状况,同时又签署了“不实即可解雇”之声明,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案情回放——
林某于2017年4月7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人事专员职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6月14日,公司解雇了林某,理由是林某在《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填写的婚姻状况为“未婚”,而林某实为已婚,所填资料与真实情况不符,构成欺诈。
林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林某诉称,婚姻状况属个人隐私,其没有必须告知单位的法定义务,此外,其曾经两次明确告知公司已怀孕,并向公司提交了已怀孕的医学证明,公司依然强行将其解雇,实属违法。
公司辩称,林某所填资料不实,根据林某入职时签署的“本人所填信息如有不实,公司可无条件解雇”之声明,公司解雇林某合理合法。
经过仲裁及法院一审、二审,公司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法理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是关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制。
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其一,在劳动关系建立的全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都享有知情权。无论是对新招用的劳动者,还是对现有的在职劳动者,单位均有权了解其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说明,不得隐瞒。
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往往会遇到有个别劳动者故意隐瞒一些不利于自己的情况、欺骗用人单位,以获得工作机会。比较常见的是,虚构工作经历、伪造学历证明、夸大过去的工作业绩等。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旨在让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这既有利于用人单位合理地使用劳动者,也有利于减少双方误会和分歧,使劳动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其二,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知情权。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滥用知情权,打着劳动者有告知义务的幌子,要求劳动者提供一些不必要的信息,侵害劳动者的个人隐私。
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情况,仅限于了解与劳动用工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姓名、年龄、性别、所学专业、学历层次、职业资格、知识技能、工作经历,以及劳动者的家庭成员情况等。至于身高、体重、婚姻状况、血型等,除非用人单位对某项信息作出明确要求,且该项信息对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劳动者才有告知义务,否则劳动者可以拒绝告知。即使劳动者签署了类似“本人所提供之信息全部属实,如有不实,公司可无条件解雇”这样的声明,这一声明也因违反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原则而无效,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林某作为行政人事专员,公司并未对该岗位的婚姻状况有明确要求,且婚姻状况并非林某工作能力的影响因素,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据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实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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