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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给月子中心差评被索赔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有诽谤诋毁行为,法院驳回索赔诉请

天水晚报 2019-08-12 15:17 大字

网上点评给差评

2017年12月,广州的张某(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张某提供为期28天的月子服务,内容包括医疗、护理、附属服务、餐饮服务及客房服务等。

2018年6月14日,张某及其子入住由该公司经营的月子中心。6月24日,张某之子被送往医院普通儿科就诊,诊断结果为支气管肺炎。同年7月12日,张某及其子离开该月子中心。一周后,张某的丈夫李某在某点评网站该月子中心的评论区发布评论,称“花几万元,原本是想给妈妈和宝宝一个专业的护理和照顾,没想到越来越失望。宝宝第14天就在会所得了肺炎,推卸责任,说是可能是我们家属探访传染的,你们管理不规范,就没有一点责任?”

李某还在评论中称,宝宝确诊肺炎前10多天基本都是托管给护士,据其观察,有3个护士犯了低级错误,戴口罩只包住嘴,连鼻子都没包住,“加上护士换尿片、洗澡等时间,一天24小时至少6小时是和护士近距离直接接触,我小孩存在被感染病毒高危风险。”此外,李某还称月子餐菜单和实际不符,有偷工减料嫌疑,一天还发现汤里有4只小虫子。

2018年9月13日,张某又在某点评网站进行评论,称该月子中心“公用场所空间太小,给人感觉很压抑,入住一个月,每晚都要用半个小时来对付蚊子”等。“到店体验评价”显示,“环境:差;护理:一般;月子餐:一般”。

月子中心要求道歉赔偿

看到张某的评论后,经营该月子中心的某公司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该公司主张李某、张某发布的评论及对其他网络用户的回复内容属诽谤,侵犯了公司名誉权,并导致两名用户表示不会选择该公司经营的月子中心为其提供服务。认为差评内容为诽谤,侵犯其名誉权,诉请两被告以及点评网经营方公开在点评网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连带赔偿50万元。

消费者有权评价服务

发个差评被索赔50万,这钱到底该不该给?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作为网络用户对于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只有消费者借机进行诽谤、诋毁并实际损害他人名誉方可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是否构成诽谤,需据用户评论内容是否属实予以判断。

首先,评论的具体内容属于张某、李某的个人感受,鉴于消费者对服务感受的主观差异性,难以认定该评论内容为虚假。再次,该公司确认张某之子在接受涉案服务期间被诊断为支气管肺炎,认为此事与其提供的服务无直接关联。但李某、张某提供的照片显示,该公司经营的月子中心服务人员确实存在不规范佩戴口罩护理婴儿的现象,张某之子亦确实在入住月子中心期间患上支气管肺炎,客观上不能排除该公司的服务行为与张某之子患支气管肺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故李某、张某的评论不应视为失实和诽谤。

此外,该公司虽主张有关“发现月子餐菜单和实际给我们的菜不符,有偷工减料嫌疑”“现在他们请了水军猛给自己好评”等评论与事实不符,但并未举证证明其月子餐的供餐标准及实际供餐情况,且是否存在“请水军猛给自己好评”的行为,与该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及水平并无直接关联,不影响他人对该公司服务的评价。

因此,从本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不能认定李某、张某借在点评网发布评论之机实施了诽谤、诋毁等损害该公司名誉的行为。

另外,某点评网站是为注册用户提供对商户产品及服务进行评价网络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涉案评论无法被认定为侵权,某点评网站未应该公司要求采取删除评论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入住月子中心期间,婴儿患上肺炎,广州一对夫妇质疑护士戴口罩只遮住嘴部,不规范的操作令婴儿有被感染病毒的高危风险,并在网上发表评论,给了月子中心差评。月子中心认为差评内容为诽谤,侵犯其名誉权,索赔50万。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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