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免责条款不是商家“免死金牌”
“在长期或者短期的训练中,无论受到何种意外伤害,本人自愿放弃追究×××搏击俱乐部的组织者、出资者或者训练师任何形式的责任,包括医药费、医疗费、医务护理费等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这是北京市海淀区一家搏击俱乐部要求来此健身的会员必须签署的承诺书中的一项条款。
得知自己签过这份承诺书,是王力(化名)在此搏击俱乐部健身受伤之后的事情。当王力试图维权时,搏击俱乐部拿出了那张他签署的“俱乐部免责”承诺书。王力的维权因此陷入拉锯战。
免责条款规避责任理赔维权举步维艰
原来,在6月19日的搏击训练中,搏击俱乐部教练安排他们实战对打。王力对手的身高体重远超过了他。几个回合后,王力的眼睛被对手一拳击中。经医院检查发现,王力的左眼下眼眶骨折。王力不得不向12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投诉,经工商部门协调,搏击俱乐部最后承担了65%的医药费。“即便如此,搏击俱乐部仍然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经协商的赔偿费用拖延了一段时间后才到账。”王力说。
王力认为,搏击俱乐部的会员大多是以业余健身为目的,与职业选手有所不同。搏击俱乐部对业余选手应有保护性措施,健全风险管控机制,还应为学员意外伤害购买群体保险。然而,不论是在办理会员时,还是在签署承诺书时,他都没有收到搏击俱乐部关于保险问题的通知。
伤亡免责条款无效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从事高风险运动行业的一些公司设置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其中,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这两条规定,受害人可以主张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系副教授张俊岩说,“在以往的相关案例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法院通常不会认定俱乐部或者实战对打的对手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考虑到事故给受害人造成伤害,并且受害人为此支付了较多的医疗费用,则会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相关主体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
对此,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柳松说:“基于此,如果会员伤亡,俱乐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俱乐部意图以免责条款作为“免死金牌”规避责任的目的将无法实现。学员可以选择按照侵权责任法或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俱乐部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柳松说。
柳松进一步解释称,侵权责任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对于学员遭受人身损害的后果,学员可以要求俱乐部或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俱乐部根据其过错程度与学员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则按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对于学员遭受人身损害的后果,学员可以按照其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约定,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自由搏击、骑马、滑雪、攀岩、潜水等均系风险较高的体育活动,学员自愿、主动选择参加此类活动,应预料到可能发生自身人身损害等风险,若此类风险成真,学员可能需要为此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柳松说。
柳松建议,对于俱乐部要求学员签署的合同、承诺、入会须知等所有文件,学员在签署前,均应仔细阅读,以避免签署一些于己不利的文件,同时要保留自己所签署的任何文件。一旦发生人身损害等意外事件,学员应在及时、妥善处理伤情的同时,固定、保留与相关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发票、120救治记录、110出警记录、医院病历档案等)。□韩丹东 姜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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