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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瓜变摘瓜,还须检视私权保护

南国早报 2019-08-11 16:15 大字

新锐观察

□江苏范子军

8月9日晚,浙江平湖市公安局就网传“平湖3人偷瓜当场被抓,警方不立案”一事通报称,当场被抓的吴某某等人系听信谎言的摘瓜人员,不构成盗窃,予以批评教育;对盗窃西瓜的贺某某、辛某某、刘某某分别行政拘留三日;偷瓜并谎称“老板不要西瓜了”的闻某某、听信并扩散谎言的张某乙向瓜农陈某某、张某甲赔偿人民币1.8万元,并取得瓜农谅解,对其盗窃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据澎湃新闻8月10日报道)

两名瓜农在上万斤西瓜被偷后,蹲守抓获了吴某某等3名盗西瓜的人,警方却以盗窃西瓜的3人是“听说老板不要西瓜了”,“缺乏主观恶意,不能认定为盗窃”而未予立案。事件曝光后不仅“吃瓜群众”表示难以接受,而且公共舆论也纷纷提出质疑和批评。而今警方作出的后续处理,倒也不失为对舆情的积极回应。

尽管进行了仔细摸排,针对不同情节作出处理,貌似体现出实事求是的精神,但处置的妥当性仍有商榷的余地。比如,那个被认定偷瓜并且谎称“老板不要西瓜了”的闻某某,赔偿即不追究责任合适吗?再比如,“听信谎言”前往“摘瓜”,为什么别人说老板不要你就信了?为什么是晚上偷偷摸摸去“摘”?又为什么被主人发现后欲一逃了之?凭什么认定其不存在主观故意,又凭什么排除其加入偷瓜贼行列的嫌疑?

类似因听信谣言而偷窃、哄抢菜农、瓜农的现象近些年来屡有发生,警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对偷盗、哄抢者高抬贵手,或无动于衷、懒得追究,或认定其不违法,和稀泥了之。前段时间河南省淇县更是发生了瓜农护瓜抓贼反被警方判赔300元的咄咄怪事,在引发舆情之后才作出了拘留偷瓜贼、追责相关办案人的纠正措施。

常人依常情常识常理不难判定是非的偷窃、哄抢行为,警方何以作出反常的判断和处理?显然未必是执法水平和能力不济,而更像是对私权保护的轻视和边缘化。

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保护是国家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刑事、治安、侵权责任法等专门法规都有明文规定。在依法治国时代,不管涉及公共利益还是个体私权,都应一视同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法治正义,才能不断增进公民的法治信仰和守法自觉。不管出于何种考量,执法部门在私权遭遇不法侵害面前的缄默、姑息、偏袒都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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