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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电致泥鳅死亡农电站被判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9-08-09 10:18 大字

□李德勇

故障导致停电,一养殖户又未自备电源,无法增氧,引发泥鳅大量死亡,状告供电公司要求赔偿。近日,江苏省海安市法院审结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原告葛某损失3.1万余元。

葛某承租了当地某村约20亩鱼塘,从事泥鳅养殖。2018年9月19日上午,葛某对泥鳅施用防水霉病药,进行增氧。由于霉病药的使用,水中的氧气不足,需要持续增氧。

不幸的是,当日夜间出现停电现象。葛某心急如焚,立即拨打电话向供电公司进行报修。然而因供电公司抢修线路,10天也无法正常供电,直到2018年9月29日晚更换了两个开关,才抢修完毕。由于连续断电,葛某无法对鱼塘正常增氧,导致养殖的泥鳅大量死亡。

供电公司在当地的一名农用电管理人员,在葛某提供的泥鳅缺氧死亡记录上签字确认,泥鳅死亡总数18.1424万尾,酌定每尾市场价0.25元。因供电公司与葛某未能就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引发诉讼,葛某请求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审理中,葛某承认没有自备电源。供电公司认为,泥鳅是一种耐缺氧的鱼类,造成泥鳅死亡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如疾病、水源、水质、水温、饵料质量、投放数量、养殖密度、养殖技术等,都可能造成泥鳅死亡,因此案涉泥鳅死亡与停电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案件客观事实和农用电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情况来看,可推定案涉泥鳅的死亡与停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供电公司停电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葛某没有自备电源,导致损失的扩大,应当承担损失的次要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比例为7:3,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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