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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如厕经过之处应视为工作场所

广西工人报 2019-08-08 00:35 大字

□朱远军王槐艾

案情回放——

江苏省宝应县某某汽车配件厂职工邵某某,从车间出来准备上厕所时,被在单位厂区内倒车的货车压倒,造成左下肢毁损伤。根据邵某某申请,宝应县相关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邵某某受伤部位及伤情认定为工伤,并向汽车配件厂及邵某某送达了工伤认定书。汽车配件厂不服工伤认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工伤认定书。

江苏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工作场所并不限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或车间。邵某某从车间出来上厕所,在厂区受伤。受伤地点虽不是工作场所,但工作场所并不限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或车间,而是必然包括一定的延伸范围,这部分场所与工作的正常开展或正常持续有直接关联。办公场所的楼道、电梯、卫生设备等公用部分都是正常经营所必须的附属部位,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立卫生间,是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必要的卫生条件。本案中,汽车配件厂在其工作场所内并未给员工提供厕所,员工上厕所只能去厂区院落内的公共厕所,故员工上厕所所途经范围均应视为工作场所。第二,工作时间内上厕所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上厕所虽然是个人的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受法律保护。第三,邵某某于工作时间从车间出来准备上厕所时受伤,虽是受到倒车时的货车压伤,但就其劳动关系而言,他的受伤与工作密不可分。故法院认定,邵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驳回了该汽车配件厂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汽车配件厂不服,提起上诉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邵某某上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和工作场所,其所受伤害系因第三人倒车不慎而造成,自称的上厕所也不属于工作原因,故邵某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构成要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由于汽车配件厂提出的上诉理由既无证据证实也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

法理评析——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在司法实践中,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理解分歧很大。一种意见认为,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应作严格理解,不能太广义。工作时间就是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或安排的加班时间;工作场所就是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区域;工作原因就是与职工本职工作相关的原因。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应作广义理解,不能太狭隘,否则不利于伤亡职工的权益保护。而对于本案的判决,相关部门表示认同,认为具有借鉴意义,并被收入《人民司法·案例》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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