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死人”是否担责?
王浩公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两人吵架,一方因激动发生意外死亡,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这需要区别对待。
事件介绍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
事发前,王某与徐某从同一家保安服务公司被派遣至一家电子公司工作。2018年1月9日,二人因工作原因发生争吵后,王某情绪激动。
病历单载明,120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检查发现,患者无呼吸、无心跳,立即进行心肺复苏,并急送医院,患者有既往冠心病史。经诊断,系呼吸心搏骤停,心源性猝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医务人员虽经积极抢救,但患者当日晚间死亡。
法院审理
王某的母亲、妻子及两个儿子一起将徐某诉至法院,认为王某的死亡与被告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要求其承担原告损失共计120万元的三成赔偿责任,即40万元。
“我担任保安领班,当晚6点50分左右,我安排他到三号门值班,他不愿意。”庭审中,被告徐某陈述。在拒绝其工作安排后,王某就端了一张椅子坐到门卫室外面两三米的地方,直到晕倒。
王某的儿子说,父亲有7至8年冠心病史,一直在服用药物治疗。事发后,派出所调取的监控他们也都看到,由于只有画面,只看到王某与徐某用手比画,嘴上像是在争论什么,时间大概5分钟左右,其间双方没有发生任何肢体接触。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确定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徐某与王某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徐某是否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王某与被告徐某沟通工作事宜与其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气死人”是否担责,主要依据当事人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而定,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1.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3.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结合本案,根据相关证据显示,事发时被告徐某与王某沟通工作事宜未发生过肢体冲突,整个过程中被告徐某未有任何不当行为,徐某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沟通工作事宜本身不会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徐某主观上也无过错,因此王某死亡的结果属于意外事件,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徐某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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