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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戒尺”尺度是关键

乐山日报 2019-08-05 07:17 大字
■黎明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8月1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教育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正在研究制定教师惩戒权具体实施细则,将尽快出台。

提到教师惩戒权,很多人会下意识地将其和惩罚、侮辱甚至体罚划上等号。近年来多地关于教师惩戒学生引发纠纷的事件也并不鲜见。曾几何时,课堂上象征惩戒教育的“戒尺”已不在,换之则是教师面对熊孩子“不愿管、不敢管”的困境。

孩子天性活泼,爱玩爱闹,无拘无束。然而孩子将来要步入社会,就必须完成社会化,从小树立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教育的基本功能便是促进孩子的社会化发展,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培养承担责任、承受挫折的心理品质。在此过程中,教育惩戒具有难以替代的价值和功能。惩戒,就是通过相应的惩罚来警戒,让孩子知道规则在哪里,底线在哪里;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犯错就必须接受相应的惩罚,从而避免下次再犯类似的错误。

当然,惩戒的前提必须建立在不伤害孩子心理及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教育惩戒的目的不是惩罚孩子,更不是体罚孩子,而是帮助孩子制止不当行为,及时改正错误,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因此,教育惩戒,最关键的是把握好“戒尺”的尺度,什么情况下需要惩戒?惩戒的方式是什么、程度如何?这些都需要一个明确的界定。相信随着教育部对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出台,教师惩戒权的实施范围、程度、形式等都将得到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让教师手中的“戒尺”打得有法可依、有理有据。

惩戒权的最终行使人是教师。因此广大教师也应该进一步提升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注重因材施教,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既要遵循规则的普适性又要照顾学生的个体差异,更加理性、谨慎、规范地使用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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