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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后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违“一事不再罚”原则

农村大众报 2019-08-02 18:00 大字

问:小黄是某修配厂的工人,连日降雨,道路湿滑,视线不好,行驶车辆磕磕碰碰受损,来店修理的不少,小黄等工人连续加班。前几天小黄和工友领了加班费去饭店消费,酒后滋事,小黄砸了饭店的玻璃,除赔偿饭店的损失,还被公安机关拘留了三天。出来后,厂子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小黄丢了工作。小黄有错公安机关处理了,单位再作处理,这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贵灵

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一个原则。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处罚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它是根据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合同的约定实施的。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处罚后,厂子作出与小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属于“一事不再罚”。厂子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有《劳动合同法》的支持,《劳动合同法》在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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