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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定呼格案真凶,彰显不枉不纵的司法理性

安徽工人日报 2019-08-02 02:01 大字

杀人恶魔赵志红于7月30日被执行死刑。尽管据不少媒体先前的报道,赵志红亲口承认,自己才是“呼格案”的真凶,强奸杀害了妇女杨某某。但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对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某的事实,不予确认。

笔者为法院严谨审慎、不枉不纵、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坚守正义的勇气与担当点赞。

众所皆知,司法审判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种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是要用证据说话、用证据链固定的事实,而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客观事实。常言说得好,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司法审判的主旨就是“让无辜者免于受冤,让有罪者罚当其罪”。这就要求司法审判务必坚守证据底线、坚持疑罪从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时间、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的铁案。

司法机关要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既依法惩治犯罪,又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防线,就要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便赵志红血债累累,即便他本人始终自认是“呼格案”的真凶,但只要无法从证据上确认就不能将真凶的帽子扣在他头上,否则这又是人为制造的法律意义上的冤假错案。

从法理上讲,“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原则。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定罪量刑更要严格用证据说话,并且刑法上要求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不能因为赵志红作恶多端,就对其降低证明标准。“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是因为认定呼格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正是由于深刻吸取了“呼格案”的沉重教训,人民法院才更加坚定地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和法定证明标准等司法原则,即使面对像赵志红这样的自认罪行的案件也不含糊,也不例外。

要警惕舆论不当干预司法审判的负面效应。审判权只属于人民法院,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坚持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不当干预,也不受外在舆论的左右和误导。因赵志红主动认罪,在未经法院审判的情况下,部分公众、媒体早已将其看作是凶手,这种先入为主的舆论审判给法院依法审判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无形影响。在对待公众关注的重大司法个案上,法院既要坚守审判的独立性,防止出现因外界因素干扰导致定罪量刑的非理性,也要保持司法的开放性,对舆论反馈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甄别,冷静分析,合理吸收。而媒体也应多一些自律意识,避免出现干扰法院审判的非理性局面。

期待尘埃落定的赵志红案成为“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生动教材,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特别是复杂疑难案件中感受到不枉不纵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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