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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就是受罪”是旅行社推卸责任

烟台晚报 2019-07-31 10:59 大字

张淳艺

71岁的南京市民吴女士报名跟团到内蒙古草原旅游,家人怎么也没想到,在旅游的第四天,吴女士就发生意外倒下了。母亲过世后,吴女士的儿子蒋先生和旅行社经过几轮交涉,旅行社始终认为无责。更有工作人员表示:“其实出门旅游就是要受罪的。这一次老人家的意外,主要是因为自身疾病造成。”(7月30日《扬子晚报》)

平时身体硬朗的七旬老人在跟团游中猝死,家属陷入无限悲痛。然而,更让人寒心的是旅行社工作人员的话,“出门旅游就是要受罪”,其背后潜台词就是,旅游注定受罪,只能自求多福。如果个人因为身体原因出现意外,应由自己负责,与旅行社无关。笔者认为,“旅游就是受罪”是旅行社推卸责任。

旅游本是一件很惬意的事情,游山玩水,陶冶情操,焉能说成是“受罪”?当然,“在家千日好,出门万事难”。许多游客千里迢迢来到陌生的地方游玩,自然会存在一些不便。旅行社的宗旨就是帮助安排吃住行游购娱,让旅游变得轻松。尤其对于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旅行社负有更高的义务。《旅游法》第七十九条专门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遗憾的是,在这起事件中,旅行社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出发第一天,吴女士和团里的其他老人,坐了近5小时高铁后,又在烈日下冒着38℃的高温,步行40多分钟找接送的大巴车,再接连坐4个多小时大巴到气温较低的草原,如此舟车劳顿、忽冷忽热,老年人肯定吃不消。随后两天,旅行社安排了多个景点,紧密的行程使得吴女士过度疲劳,诱发疾病。此时,导游没有及时将老人送医,而是坚持要求老人的家属先把治疗费通过微信转过去,导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如此来看,老人此次出门旅游固然是“受罪”了,但这种受罪不是旅游的必然结果,而是由于旅行社的过失造成的,旅行社必须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涉事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未尽到救助义务,对吴女士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面对旅行社的百般抵赖,吴女士的家属可以诉诸法庭,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这起老人跟团游猝死事件,不应止于法律层面解决纠纷,更应关注事件背后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目前,中国6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2亿,“银发游”已成为旅游市场开发的潜在热点。但“痛点”也日益明显,比如老年人旅程中的健康问题,低价团和诱导购物的陷阱问题。早在2016年9月1日,国家旅游局就出台了《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其中“连续乘汽车时间不超过2小时”、“超百人旅游团要配医生”等标准,十分符合老年人特点。不过,由于这份《规范》属于推荐性行业标准,并不具备强制性,实施三年来并未得到有效执行。对此,有关方面应认真反思,针对“银发游”出台强制性标准,加强部门监管,或引导旅游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强化行业自律,从而更好地规范旅游业发展,保障老年游客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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