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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只有证据没有“铁案”

山东商报 2019-07-31 09:52 大字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3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作为赵志红系列犯罪案件中的焦点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对赵志红供认强奸杀害杨某某,系“呼格案”真凶不予确定。(详见本报今日A8版报道)

赵志红的伏法令世人在感知迟到的正义之余,亦使曾轰动一时的“呼格案”再一次回流进公众视野。1996年4月9日晚,被害人杨某某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附近的一处公厕内。时年17岁的男青年呼格吉勒图于当晚到过事发公厕,在看到杨某某遇害现场后,呼格吉勒图遂与朋友赶至附近治安岗亭报案。

当年4月11日,呼格吉勒图作出有罪供述。警方认定,呼格吉勒图系本案嫌犯,杨某某系在公厕内遭呼格吉勒图流氓猥亵时,被害死亡的。

5月23日,呼格吉勒图案开庭审理,检方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对呼格吉勒图提起公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检方公诉罪名成立,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呼格吉勒图提出上诉。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做出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

刑讯逼供、DNA检测技术尚未成熟……回顾23年前的这起案件,我们可以发现,造成呼格吉勒图蒙冤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但与受特定历史背景限制、科学技术手段相对落后等客观因素相比,“疑罪从无”这一基本法治理念缺失所引发的诉讼审判程序混乱当是造成这一人间悲剧的根本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案件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的供述只是证据体系的一部分,只有对案件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确定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

“第一、二审裁判认定被告人赵志红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事实21起。我院经复核,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17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对其中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定。”纵观最高人民法院对赵志红系列犯罪案件的复核裁定,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被贯彻始终。

从单凭嫌犯本人所做“自诉有罪”即可在61日办成“铁案”,到坚持“以证据说话”,积极听取嫌犯供述和辩解,对公众心中近乎“铁案”的案件不予认定,呼格吉勒图与赵志红两人命运的背后是二十多年间中国法治的完善与进步。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所言,“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是因为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呼格案”再审改判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其意义不在于是否挖出了真凶,而在于让疑罪从无等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和相关的司法程序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和普遍的贯彻执行。

迟到的正义与惩罚见证着法治中国扎实稳健的步伐,亦镌刻下弥足珍贵的经验与教训。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唯有坚守法治原则与理念,确保每一起案件侦查、诉讼与审判过程中的程序严格正当,并辅以必要的科学技术手段,方能避免冤假错案所产生的人间悲情,使嫌犯得到应有准确的惩罚,令法治精神融入进全民共同的信仰之中。本报编辑刘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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