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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墓未“出料” 是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澎湃新闻 2019-07-30 14:10 大字

因发现及时,盗墓者刚在墓葬本体形成盗洞,还一无所获时就被逮个正着,这种情况算不算犯罪既遂?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掘古墓案依法判决,6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均处罚金2000元。

在苏州市虎丘区横山山顶,分布着十余座大型土墩,又称石室土墩墓,是夏商时期以来江南地区的典型遗存,与吴越文化有着密切关系。在2008年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中,横山顶共发现该类石室土墩15座,并以“横山石室土墩墓葬群”登录上报国家文物局。

2018年6月,在苏州做工程的赵某接到朋友曹某电话,“他说以前在山上做工程时,挖出过东西,那边肯定有古墓,要懂行的人过来看看。”赵某很快联系到一个懂行的朋友,让他帮忙找几个“扎杆手感好”的师傅。

“扎杆手感好”是盗墓的行话,经验老到的师傅用钢钎插到地里,凭手感就可以分析土层结构,环境好不好,有没有料,一探就知道。几天后,李某、魏某等“资深师傅”特意从外地赶到苏州,几人先上山探路踩点,锁定了一小块地方,断定“应该有料”,随后连续三天携带绳索、铁锹、钢管、编制袋等作案工具,昼伏夜出,有人开车、有人挖坑、有人运土、有人望风。

“没想到山上石头多,土质硬,挖起来难度不小,只好先挖出一个L形的盗洞。怕盗洞坍塌,还特意用钢管撑起了一个方形框架确保安全,然后在上面盖上树叶。”李某和魏某可谓经验丰富,二人曾于2011年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据他们陈述,“我们挖了两天没出东西,心里很不甘,来都来了,总要挖点东西出来。”

不过,日常巡逻的工作人员很快发现不对劲,立即报警。由于发现及时、处置迅速,盗墓者还未“出料”就被逮个正着。经苏州文物商店鉴定:被盗掘的墓葬系东周时期古墓葬,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对苏州地方的历史、文化,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盗掘行为对该墓葬本体造成了直接、严重的破坏。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魏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二被告人盗掘古墓未到达墓葬本体、侵入墓室,属犯罪未遂。经查,盗掘古墓葬罪属行为犯,本案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并经苏州文物商店鉴定,六被告人盗掘古墓形成的盗洞洞口宽1.2米,高1米,向内延伸4.2米,直接位于墓葬本体部位,接近墓室,对墓葬本体造成了直接、严重的破坏,所以本案盗掘古墓葬犯罪属犯罪既遂,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曹某预谋并纠集被告人李某、魏某等共同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最终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判决如上。

法官说法:

已损害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近年来,盗掘、盗窃、倒卖、走私文物案件高发频发,犯罪手段日趋专业、犯罪团伙化特征明显,打击文物犯罪活动,严惩文物犯罪分子势在必行。法官指出,盗掘古墓葬是一个渐进、持续、动态的过程,既遂是以一定行为的实施为前提和标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经鉴定,本案中盗洞深达四五米,直接深入到墓葬本体部位,接近墓室,造成了直接的严重破坏,所以本案盗掘古墓葬犯罪属犯罪既遂。

(原标题《盗掘古墓未“出料”,是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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