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惠及受害人
本报讯(记者张玺)记者从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门获悉,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启动一年以来,申请垫付金额2400余万元,使350余名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
2018年7月1日起,由天津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卫生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施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垫付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有了社会救助基金,并不意味着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就可以免掏腰包。据了解,天津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后,应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以及社会捐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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