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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碰瓷”受伤花了5万元 法院:车主及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江苏高院 2019-07-26 14:30 大字

现如今,随着各类新闻媒体的报道,机动车遭遇“碰瓷”也屡见不鲜。“碰瓷”者的技艺层出不穷,更有甚者将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也只为搏一笔不义之财。近日昆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王某受伤住院两个月,产生住院医疗费、陪护费共计五万余元,最终经昆山法院一审、苏州中院二审,却判决驳回了王某全部诉讼请求,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其中究竟有何蹊跷?

2017年3月,王某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在起诉状中王某表示,2016年11月18日,他从312国道昆山江浦路由南向北跑着绕到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起步直行通过路口时,其身体与由李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车头发生刮擦,致使其倒地。王某倒地后又被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左前轮挤压造成其受伤。事发后,王某又爬至事发路口南侧机动车道内,其左脚又被刘某驾驶的重型箱式货车挤压,造成其再次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两个多月,产生住院医疗费五万余元。

事故发生不久的2016年12月1日,昆山交警部门作出了一份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其中对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写到:当事人王某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徐某、刘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中无过错行为。王某对这份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向苏州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最终维持了昆山交警部门的认定结论。王某认为,交警部门的认定结论有失偏颇,上述三名司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至少应承担次要责任,遂向昆山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名司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其各项损失合计66000余元。

在法庭上,被告的三家保险公司均表示,交警部门已出具责任认定,王某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根据交强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规定,因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失,属于交强险的责任免责,也不属于商业险的赔付范围,不予赔偿任何损失。王某的代理人表示,不同意交警部门的认定,事故发生处是国道,中间有防护带,但左右两边的护栏没有封闭,也就是说王某并非故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地为国道,车流量较大,且从监控视频中可以明显看出王某先是沿着国道由南向北跑步,在路口看见车辆准备起步后,迅速倒地,孰料连续被大货车碰擦挤压。对于本起交通事故,昆山市交警部门已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三名司机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行为,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亦维持了事故认定书。上述认定对本案所涉事故的经过进行了详尽的记载,对事故成因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对双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应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涉案交通事故系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均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亦不应予以赔偿。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生命诚可贵,平安价更高。“碰瓷勒索”不仅会对自身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更是一种危险的违法行为,严重者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一旦遇到可疑交通事故应选择立即报警,切不可通过“私了”等方式解决问题,从而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原题为:《“碰瓷”受伤花了五万多,结果一分钱赔偿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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