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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任性逃逸,五大代价“悔断肠”

农村大众报 2019-07-26 14:16 大字

尽管现代交通科学设备监控法网恢恢,但总有个别肇事司机心存侥幸,一念之差,任性地选择了“逃”而走险,被五大代价锁定后,衷肠悔断,悔之晚矣!

一次逃逸,

终身禁驾

[案例]李某系一家运输公司汽车司机。2018年1月上旬,李某驾驶大货前往邻市送货途中,因超速行驶将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季某连人带车撞出二十几米远,后季某在被人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李某为逃避罪责,加速行驶逃离现场。事后,警方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责。之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证,终生禁驾。

[评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条法律表明,只要是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后逃逸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肇事后逃离现场,

民事责任被加重

[案例]田某驾驶轿车在一路口与对面汪某骑摩托车抢道时相碰,摩托车当即被挤到路边水沟中,汪某及摩托车摔入水沟边的乱石之中。田某认为是对方抢道引发事故,自己没责任,遂逃离现场,后被交通警察拦截归案。因田某逃逸导致责任无法认为,警方最终认定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评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因田某逃离现场,汪某的摩托车又被撞离路面,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谁有过错,警方只能认定由田某(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酒后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不赔自己赔

[案例]2018年3月17日20时许,赵某饮酒后驾驶轿车撞上钱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钱某受重伤,后赵某逃离现场(因逃逸无法测试是否系醉驾)。警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某无责任。赵某为减轻刑事责任,承认酒驾,并主动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赔偿钱某28万元。赵某因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事后,赵某民事诉至法院,要求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肇事逃逸、饮酒驾驶并非交强险免赔的法定情形,赵某自认事发前饮酒,其属于饮酒驾驶。但对其饮酒后的驾驶状态,让普通人会产生其可能醉酒的合理怀疑。且保险公司不具有对赵某醉驾的取证职权,其举证的来源应依赖于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所采集的证据;因赵某逃逸导致交警部门无法进行酒精检测,该责任在赵某;赵某的违法行为,不能让保险公司买单。赵某以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构成醉驾为由,要求其赔偿,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电动车撞人逃逸,

无罪变有罪

[案例]阴雨的夜晚,周某驾电动车与骑自行车的汪某因互不让道,周某强行超车时,因车速过快,将汪某连人带车刮倒摔成重伤,周某见现场无人便逃之夭夭。汪某被送往医院就治,因腰椎严重骨折构成重伤。周某被抓获归案后,最近,检察机关对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可见电动车肇事后逃逸同样将面临受刑法处罚的可能。

消极逃逸,

轻罪变重罪

[案例]李某在与女友去市郊游玩回来途中,因与女友交谈分散注意力,加上傍晚雾大观察不够,将一骑自行车女子撞伤,女子当即血流满面。为逃避法律追究,李某立马驾车逃离现场。因延误抢救,女子不幸身亡。此案被公安机关侦破后,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李某批准逮捕。

[评析]李某行为属于“消极逃逸”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又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受到“结果加重犯”处罚。所谓消极逃逸,指不及时抢救被害人,逃离现场,致使受害人抢救不及时死亡。致人死亡应作为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刑法》第133条规定,一般情形下的交通肇事犯罪,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经结果加重处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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