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法院出台规制民事虚假诉讼实施细则 举报查实最高奖万元
7月25日,澎湃新闻从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出台《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实施细则》,将对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和单位进行罚款,并视实际情况处以拘留等措施。举报虚假诉讼行为被确认,可获得500元至1万元不等的奖励。
《实施细则》包括的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实施细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具体包括:诉讼当事人、证人、代理人、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参与虚假诉讼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台州中院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在法院日常工作中,虚假诉讼常见于以下案件类型: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诉讼主体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纠纷案件等。
澎湃新闻从台州中院获悉,除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实施细则》将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通过伪造证件、伪造代理手续、代签姓名等手段,冒充他人参加诉讼;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并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等情况也纳入虚假诉讼。
按《实施细则》规定,台州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原告涉嫌虚假诉讼的,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双方当事人愿以调解结案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还要根据虚假诉讼行为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拘留等,并参考虚假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和行为后果,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具体条款如,
对涉嫌虚假诉讼的行为,经人民法院询问,行为人能够及时纠正、中止虚假诉讼行为且未造成他方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对已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未造成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或判决不当的,且未给他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对行为人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并视情况处以1日至15日拘留;行为人系单位的,应对单位处以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
虚假诉讼行为致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失,仍应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拘留;行为人是自然人的,应处以2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并处3日至15日的拘留;行为人是单位的,应处以100000元至50000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3日至5日的拘留。
虚假诉讼行为导致人民法院错误判决,并给他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拘留;行为人是自然人的,应处以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并处5日至15日的拘留;行为人是单位的,应处以100000元至100000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5日至15日的拘留。行为人应就他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变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1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通过伪造证件、代理手续、代签姓名等手段,冒充他人参加诉讼;或者持他人身份证参加庭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冒名者处以5000元至100000元罚款、5日至15日拘留;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或5日至15日拘留;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民代理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推荐该公民代理人的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如实通报或者提出司法建议,并根据反馈意见决定是否剥夺其代理资格。如查明律师存在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应当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惩戒,《实施细则》还对举报虚假诉讼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5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对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成绩突出的审判人员,应当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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