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龙阳春李默宇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正常理赔?人们说法不一。有的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的理赔责任,其依据是国务院在2006年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有的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笔者认为,即使机动车驾驶人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理由如下:
其一,交强险是一种责任保险,只要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赔偿条件的,保险公司都应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条例》第二十二的规定并不冲突,后者并没有规定在发生醉酒驾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等相关费用。
其二,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法定保险,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法定责任。首先,这种法定责任体现为交强险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减轻责任的法定理由,这也包括醉酒、无证驾驶等过错不能减轻或者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其次,这种法定责任体现为交强险是一种社会保险,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为宗旨。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字面表述上来看,只要出现了交强险赔付的法定事由“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理赔。机动车方面如果有《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醉酒驾驶等违法事实,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对其进行处罚,比如罚款、拘留、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照等。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该《解释》与《条例》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宗旨是一致的,旨在保护被害人的人身权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其四,交强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当法律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相互冲突时,应当以保护受害人权益、保护弱者利益这一基本原则,作出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解释。如果机动车方在一般过失甚至无过失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都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而机动车方在存在严重过错如醉酒情形下致人损害,受害人反而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对于受害人来讲是不公平的,也违反了法律追求平等、正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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