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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适用“寻衅滋事” 可能轻纵了

澎湃新闻 2019-07-17 09:41 大字

终于,天上又掉菜刀了!

7月12日,济南市警方接警称:7月11日中午12时许,有人在楼上扔下一把菜刀,两把尖刀,没有人员受伤。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往事发地琪某苑小区,之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派出所以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对此事立案调查。通过摸排,民警缩小菜刀坠落位置,截止目前,民警已经排查17户,另5户家中无人待排查。

继深圳、南京、贵阳等地相继发生高空坠物事件后,此次发生在济南的楼上扔刀事件无疑更加恐怖,三把刀只要一把砸中谁,很可能造成非死即伤的严重后果。这或许也是这次警方及时予以立案追查的原因。

如今,随着城市的摩天大楼、高层居住区拔地而起,一旦楼上有物体坠落,势必给楼下的民众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但从最近一些事件的处理来看,似乎都没有使“肇事者”得到令人满意的惩罚,高空抛物、坠物问题依然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

一系列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无论是查到系小孩子“恶作剧”所为,还是没有坐实肇事者,最终的结果大多也是讨论如何给予民事赔偿。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赔偿甚至难以解决。在被称为“高空抛物第一案”的“重庆烟灰缸案”中,因没有发现抛物者,受害人只能走民事诉讼路径,使小区多人“连坐”,也仅获得相应“补偿”,且该案至今争议还很大。

关键问题还在于,高空抛物,无论是否致人伤亡,其危害的本质首先就是公共安全。显然,民事责任并不足以抵消对公共安全的危害。

从居民楼上抛物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所谓公共场所,是指非固定人员均可自由出入进行活动的场所,具有涉众性。小区楼下的公共空间当然是公共场所。济南所发生的这起案件中,抛刀人不顾公共场所出行民众的人身安全,向楼下抛出“三把刀”,即使没有造成伤亡后果,其对不特定公众人身财产权益构成了严重威胁,直接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依法予以制裁。

不过,从适用法律来看,此次公安机关对此事定性为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虽有一定道理,但也属不得已而为之。

一般说来,寻衅滋事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滋事的行为。寻衅滋事主观上往往是出于发泄不满情绪或者寻求精神上的刺激,其主要破坏的是公共秩序,也伴随着可能侵犯不特定民众的人身财产利益。

向楼下抛出“三把刀”,抛刀人无疑破坏了公共场所秩序,认定为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兜底性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似乎无可厚非。但实际上,从楼上往下抛刀的行为更直接的危害则是同住小区居民或者不特定路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这一意义上,该行为主要危害的是公共安全,这比危害一般公共秩序的性质还要严重。只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与刑法相对应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刑法则相应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以,公安机关“被迫”选择了一个较轻的“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这事实上对肇事者还是有利的。

因为对高空坠物这种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没有专门性的法条,所以这次用寻衅滋事的法条来惩戒,也是一种无奈,一是有“口袋罪”之讥,更关键的是可能轻纵了这种行为。所以,该为高空坠物量身订制法律了。

(作者金泽刚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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