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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7·30”道路交通肇事案 被告一审获刑6年

皖江晚报 2019-07-16 09:30 大字

新华社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15日对杭州“7·30”道路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

2018年7月30日19时许,杭州市城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5人死亡、多人受伤。经警方调查,涉案驾驶员陈某穿拖鞋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经文一西路竞舟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左侧车轮冲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因操作失误,将油门当刹车使用,致使车辆在竞舟路由北向南高速行驶。车辆在路口红灯状态下通过后,在该路口发生事故。经警方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11月26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肇事者陈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陈某交通肇事致5人死亡、4人轻伤、3人轻微伤和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属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陈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大多数被害方谅解,有悔改表现,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对陈某酌情从宽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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