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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红人”无罪

绵阳晚报 2019-07-14 07:52 大字

□兰芳

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举报红人”李志敏被控敲诈、重婚一案,历经一次发回重审、指定异地审理和三次延长审限,于7月8日在河北迁安法院获得无罪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网络发布消息以及向矿方提出给付补偿费要求,“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属于主张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而本案所涉重婚罪部分,则“因侦查机关未对二被告人刑事立案,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7月9日新京报)

昔日“举报红人”被控敲诈勒索、重婚,在唐山中院发回重审和指定异地审理的双重“程序加持”下,此番在迁安法院获得全面无罪的结果,殊为不易。

回头去看,从2015年4月“举报红人”李志敏等人被刑事追责程序开始,涉案公民身陷囹圄已逾四年(仅一名被告在案发三年后获得取保),现在经法院认定属于公民“主张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却已经让当事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客观上让“以拘代刑”成为既成事实,尽管后续有国家赔偿在,依然不免叫人唏嘘。

但也正因为如此,被指定异地审理的迁安法院,此番没有选择“实报实销”(审前羁押时间“恰好”与刑期相当)而能够对案件给出全面、彻底的无罪判决,并在司法文书中从实体和程序充分阐明法理,向公众展示出了专业的司法态度和卓越的职业坚持。

“在争议的协调解决过程中,被告人李志敏向该矿提出给付补偿费的要求,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属于主张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迁安法院在本案判决书中所述的基本法理称得上微言大义。

本案被告因在网络频繁发帖举报而被冠之以“举报红人”的名号,而此番涉案同样因被告在网络“大量散播滦县司家营研山铁矿违规拆迁、手续不全信息”而起,在已被唐山中院撤销的本案一审判决中曾被认为“部分属实”的信息,此番迁安法院明确指出“为实现其合法的民事权利且其发布消息属实,不能评价为敲诈勒索行为”。

专业的司法判断应当基于案件事实,因为无罪判决也让公众有理由怀疑本案前期的刑事追诉动机,从中也可看到唐山中院后续对本案发回重审并指定异地审理的判断,同样堪称专业、果断且不乏司法智慧。

如果说对敲诈勒索控罪的无罪判决,透露出具体司法裁量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和看重,那么更重要的是,迁安法院此番对重婚罪也给出无罪的司法判断,则因为对程序正义的实践而显得尤为可贵。

本案异地重审期间,辩方对重婚控罪的辩护意见,从刑事立案手续欠缺角度入手,援引刑诉法对侦控审“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规定,对侦查行为启动的合法性发起质疑,“没有立案,侦查机关收集的一切证据均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相关主张得到司法裁量的认可和采纳。

刑事立案手续欠缺,这一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可能一度被认为微不足道的程序疏漏,被刑事辩护和司法审理所看重,应当说,这是庭审实质化改革在具体个案中的一次难得实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要有能力对刑讯逼供喊“停”,而且要勇于对其他不符合法定程序、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说“不”。

司法对正当程序的在意和看重,称得上“眼睛里容不得沙子”,刑事立案文书不是无足轻重的一纸手续,而是一切刑事追责程序启动的合法性基础,迁安法院此番能以一份彻底的无罪判决对程序正义亮明态度,同时也是在倒逼侦查和执法行为的规范运行。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等重要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司法裁量(包括不同职守的司法从业者)对程序正义的看重与否,攸关公民的权利伸张、国家的法治成长。“举报红人”案的无罪判决,让公众得以见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在同一个案件中展现出的几近同等分量,也让专业司法有机会通过个案向社会传递法律捍卫公民权利、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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