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快递车前的茅台酒 警察能不管吗?
光天化日之下,“捡”放在快递车前的一箱茅台,警察不管吗?.
7月6日下午2时许,快递员张先生在西安市朱宏路附近取货期间,发现发货商家的一箱飞天茅台酒有问题,于是便拿出来放到快递车的前面,之后他到不远处的药店里洗毛巾,可当他回来时发现,价值1.2万元一箱的飞天茅台酒不见了,这前后仅相差不到2分钟。
监控显示,一名黑衣男子和一名白衣女子拿起箱子快速离开。当张先生向警方报案后,警方的答复却是不予立案。理由是,茅台酒被人拿走时,张先生并没有在现场,茅台酒不在保管人的看管范围内,黑衣男子可能认为放在路边的茅台酒属于遗忘物或遗失物,应由张先生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有律师持同样的观点。致使张先生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警方对本案不予立案的理由显然是基于他人占有必须是物理性控制为前提,如果财物不在你的管控范围之内,那你便不能算是占有这个东西,别人拿去,就不是盗窃该财物。
不过,按照这种逻辑,共享单车公司大都没有直接控制路边的共享单车,一个人将路边的单车占为己有的,是不是就是“捡”单车呢?另外,警方认为,黑衣男子可能认为放在路边的茅台酒属于遗忘物或遗失物,这也只是站在黑衣男子的主观立场上判断占有的归属。
的确,近些年来,关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之一。盗窃是将他人占有之物以一种秘密的方式转移为自己占有的行为,侵占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某种行为到底认定为盗窃还是侵占,其中最为关键的在于对财物占有状态的认定。
在刑法上,如何认定占有状态,被学者们戏称为“让人头疼与绝望的问题”。因为时代的变迁与科技的发展,人们对物的控制不再像过去那样局限于传统的物理性控制,如今,再以传统的物理性控制为标准便难以解决很多财产占有权的实际归属问题。
当今,在对占有属性的判断上,已从单纯的物理性控制发展到物理性控制与“观念上的占有”并存的多元状态。一辆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哪怕几天无人看管,除了公务人员处理,一般人恐怕都不得开走私自占为己有。为什么?这就是“观念占有规则”。
所谓观念占有,就是指对于一些比较贵重的财物而言,虽然其不处于所有人的物理控制范围之内,但依据社会的一般观念,从其价值大小、表现形态、所处位置、时间长短等可以推知该财物是有人支配或者占有的,此时不应当认为是无主财产。即使该财物是一时被人遗忘,也要相信会有人来取,而不能自行将其处置。
今天,财产权益的形态多种多样,人们控制财产的手段也多样化复杂化,人与财物之间的关系没有过去那么紧密,那么,在占有的判断上,也应承认这种“观念占有”形态。例如,外卖员虽然将车子停在马路边或者楼下,因着急上楼送外卖而忘记上锁,也应认定车子及其所载的物品属于外卖员实际占有。
观念占有对于塑造社会公序良俗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天理,应是一般人公认的道理,包括基本的公序良俗。在一般人都认为该物有人占有时,法律便应肯定这种占有的存在。
就本案而言,快递员将车子停在路边,前后仅两分钟,除了车子里的物品当然属于快递公司占有之外,搁置在车子前边的茅台酒明显与快递车有关系。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放在快递车前的这箱茅台酒,不难推定为是快递员放置的特殊物品,属于他人占有之物。即使怀疑其属他人的遗忘物,至少也要等一等,看一看,是否有人来取,而不是在试探之后快速取走。
再从盗窃罪的其他构成条件来看,盗窃罪虽然要求行为方式的秘密性,但这种秘密性也是一种主客观判断,而非仅仅是场合判断。也就是说,在大庭广众之下也可以发生盗窃行为。黑衣男子明知放置于快递车前的一箱茅台酒有人占有,其尝试性地踢了踢,并快速弯腰“捡”走的行为就属秘密窃取,故已触犯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
一直以来,我们都在倡导拾金不昧的道德情操,即使做不到这一点,至少也应该保持基本的道德底线,那就是不要把可能是他人遗忘的贵重物品捡回家。否则,就可能混淆了“偷”和“捡”的界限,触碰法律的红线。
(作者金泽刚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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