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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有虐婴记录个人从业”是必要之举

皖北晨刊 2019-07-11 16:36 大字

□张海英

近日,由国家卫健委组织起草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拟规定,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

在特殊行业实施“从业限制”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不久前,上海宣布教育、医疗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禁止录用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在广州,已经有400余人被列入性侵未成年人黑名单,不能当老师。这都是一种进步。

上述文件拟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个人从事托育服务,与上海、广州等地实施的“从业限制”有异曲同工之妙,相同之处都是保护未成年人,采取的措施都是从业限制。不同之处是,一个从业限制对象是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另一个限制对象是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

显然,这两种从业限制都有必要。以禁止有虐婴记录个人从业为例,这是保护0-3岁婴幼儿免遭伤害的有效办法,因为有虐待、伤害婴幼儿前科的人有可能恶习难改,如果没有从业禁止还可能再次伤害婴幼儿。由于婴幼儿是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最弱势群体,我们只能尽最大努力提供安全保护。

可以说,在托育行业实施从业限制,既能起到保护婴幼儿的效果,又能起到规范行业的作用;不仅能让家长对托育服务更放心,也有利于落实全面二孩政策,可谓是一举多得,值得期待。不过,托育行业从业限制能否发挥出理想的效果,还取决于多种因素。

比如,能否对所有托育机构进行无死角监督很关键。目前,只有上海等个别城市规定,托育机构在主出入口、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希望这能成为一种“国标”。

此前,只有上海等个别地方出台了相关制度和标准,而此次国家卫健委同时推出“国家版”的规范和标准,说明我国规范托育行业的决心很大,但是规范和标准是否完善,还需要大家贡献智慧;能否得到严格执行,也取决于各地有关部门。无疑制定规范和标准是第一步,这一步看起来力度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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