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季 合伙创业应知道的事
□颜东岳
又是一年“毕业季”,就业再次成为刚走出象牙塔的大学生们面对的严峻问题。为避开“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式的择业,许多大学生选择了合伙创业。然而在合伙创业中遭遇纠纷时,该如何应对呢?下面这几个案例或许对你会有所帮助。
能力差非合伙法定除名理由
案例:2018年7月5日,刚刚走出象牙塔的冯玉娜、林秀峰和黎明亮,选择了合伙创业,在亲朋好友、银行的借贷下,各自出资30万元,成立了一家合伙公司。经过近一年的打拼,公司不但走上了正轨,且赢利颇丰。可林秀峰和黎明亮此时觉得冯玉娜业务能力较差,公司如果要大发展,冯玉娜势必会拖后腿,两人一合计,以冯玉娜业务能力差为由,要求其退伙,遭冯玉娜拒绝后,他们遂将三份利润分配改成两份,并以冯玉娜“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口头通知强行将其除名。林秀峰和黎明亮是否有权将冯玉娜除名呢?
评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名的法定条件为: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依法合伙人“业务能力差”不在法定除名之列。同时《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而林秀峰和黎明亮只是口头通知将冯玉娜除名,不能对冯玉娜产生退伙效力。《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林秀峰和黎明亮对冯玉娜的除名,从实体到程序均属违法,冯玉娜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
擅卖共同财产触犯法律
案例:2018年7月6日,杨德伟、谭燕燕和钟琳琳大学毕业后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各自投资18万元,接手经营一家礼仪公司。可经营并没有他们想象得那么简单,赚钱更非容易。尽管付出了诸多代价,使出了浑身解数,却不仅付之东流,甚至亏损日益严重。渐渐失去信心的杨德伟提出了散伙,但谭燕燕和钟琳琳却不肯就此罢休,仍想继续一搏。杨德伟遂偷偷拉走并变卖一些主要设备,获利5万余元。本想通过“暗度陈仓”弥补投资损失的杨德伟没有料到,自己却因此被判处刑罚。
评析:杨德伟虽是投资人之一,但其投资已经通过合伙转化为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资金。全体合伙人利用合伙投资所购买的财产,自然也就成了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杨德伟所搬走、变卖的,并非只是其个人财产,而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亏损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先以合伙共有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则由合伙人以私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杨德伟擅自变卖共同财产受偿,属于非法占有。杨德伟拉走并变卖设备,采用了不被谭燕燕和钟琳琳知道的方法,即具有秘密性,其行为构成盗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杨德伟的涉案金额达5万余元,已超过追诉起点。
受伤害其他合伙人应补偿
案例:2018年9月4日,同班同学高丽华和梁艺彤合伙创办了一家广告公司。在一次室外安装中,由于安装师傅没有到场,一时难以另寻他人,为了省钱也为争取时间,更为不因逾期完成而被客户追究违约责任,高丽华便自行爬上四层脚手架协助安装。不曾想一时疏忽摔了下来,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十级伤残。事后高丽华以自己构成工伤为由,要求梁艺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相关待遇,但被梁艺彤拒绝,梁艺彤表示是高丽华私自参与具体安装工作,与公司无关。
评析:高丽华虽然不属于工伤主体,但高丽华与梁艺彤系合伙关系,彼此之间、各自与公司之间都具备相应的法律特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伙成员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活动中受伤,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高丽华之所以参与安装,根本动因在于促成合伙利益的实现,而梁艺彤恰恰是这种利益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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