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准逮捕王某某、周某某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图据央视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图据央视
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于7月10日以涉嫌猥亵儿童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同日,上海警方通报了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最新调查进展,并公开向社会征集相关涉案线索。
据悉,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经公安机关调查,综合现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王某某、周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7月8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7月10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王某某、周某某批准逮捕。
目前,公安机关对该案正在进一步开展深入调查。上海警方表示将坚决一查到底,全面查清案情,并及时对外通报案情,也欢迎广大群众提供相关线索。
上海警方同时表示,公安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秉持“零容忍”态度,坚持对此类犯罪严厉打击。鉴于该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警方呼吁广大网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擅自传播被害人相关信息,不信谣,不传谣,防止对被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据新华社
4大焦点
专家解读犯罪嫌疑人
为何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而非强奸罪被批捕?
根据通报,7月10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王某某、周某某批准逮捕。
那么,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的区别是什么?这是否意味着嫌疑人只涉嫌猥亵?
围绕此事件大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法学专家进行了解答。
·焦点1·
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阮齐林: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儿童罪指的是为了满足性刺激而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的行为,或叫做猥亵行为。基本上分两个方面,主观上带有一定满足性刺激的动机或倾向,客观上对儿童有性侵的行为。
犯猥亵儿童罪,会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如果被认定为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焦点2·
为何会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捕,而非强奸罪?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阮齐林:两个罪名的共同点,都是具有性侵的性质。不同点在于强奸是以性交的方式进行,而猥亵则是以性交之外的方式进行。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以性器官去接触或插入,而是以其他手段如手或器物去侵犯性器官,这种情况下不属于强奸的性交,而属于强奸之外的性侵行为,即猥亵。
·焦点3·
这是否意味着嫌疑人只涉嫌猥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阮齐林:很多人对司法操作程序不了解,公安机关立案要快,很多事情没有查清时往往以比较稳当的依据来立案,先把案子立出来再来查。
最后定什么罪,如果符合强奸罪特征,再定强奸罪。如果符合两个罪特征,也不排除数罪并罚。如果进一步侦查,发现嫌疑人以前还有其他猥亵行为,还可能进行补罪,这是技术性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刘静坤:随着诉讼推进,如果到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案件情况发生变化、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可以由检察机关补充起诉,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
·焦点4·
为什么猥亵强奸类犯罪,很难快速查清?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刘静坤:由于这类犯罪通常发生在隐蔽空间,调查取证面临一定难度。猥亵儿童案件一般只发生在犯罪人和被害人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其他证人。被害人由于年龄小,也不知道自己受到了伤害,不懂得保留证据,且对事物的叙述表达能力欠缺,加之一些案件犯罪痕迹已消灭,这些因素都增大了取证的难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阮齐林:由于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有的还是儿童,他可能回家没有跟家长说,或跟家长说得不清楚,家长也没有注意,就导致这样的案件没有被发现,以至于犯罪分子逃脱了惩罚。另外,家长知道后也可能隐忍,怕败坏自己孩子的名誉,导致这样的案件不能被及时揭发。据央视
业界声音
恶性猥亵是否量刑过轻?
专家建议:
将“侵入式”猥亵行为
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连日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案”备受社会关注。
7月9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就猥亵儿童案件的量刑、对受害儿童的保护等问题采访了相关专家。
专家声音:
对恶性猥亵行为处罚过轻
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受害者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雪梅认为,“我国法律对猥亵行为,尤其是恶性猥亵行为处罚过轻,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受害人和威慑侵害人。”
张雪梅提到,“‘侵入式’猥亵在行为方式上虽然不属于强奸罪的构成,但对被害人的伤害并不亚于强奸,伤害后果甚至比一般的强奸行为更加严重。”
据介绍,“侵入式”猥亵,即侵害人采取将生殖器官以外的身体部位或使用其他物体、工具侵犯受害者的方式实施的性侵害行为。
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此前江苏省东海县某中学某班班主任韩某多次以找3名未成年女生谈话为由,在办公室及教学楼走廊强行对3名女生采取抠摸下身、胸部等方式进行猥亵,即属于“侵入式”猥亵,此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据介绍,在定罪处罚上,我国刑法对强奸罪和猥亵罪的法定刑罚规定有着较大差异。“如果对恶性猥亵按普通的猥亵进行处理,往往不能有效惩罚侵害人,更不能有效维护被害人权益。”张雪梅说。
据她介绍,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已修改强奸的法律定义,将“侵入式”猥亵定义为性交,按强奸定罪处罚。她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修订强奸罪的行为界定,拓展强奸的行为方式界定,将“侵入式”猥亵行为按强奸罪定罪处罚,同时规定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要从重处罚。
在采访中,张雪梅还强调了男童被猥亵的现象也不容忽视,“实际上,男性未成年人的案件更难处理,他们所受到的侵害更多涉及到自尊问题,而且后续的心理伤害以及长远影响更为明显。”
专家建议:
避免受害儿童受二次伤害
要注意保护儿童的隐私
如何与受侵害的儿童相处?也是很多学校和家长面临的问题。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于旭坤律师表示,“在惩治犯罪之外,还要保护孩子。”她呼吁,要避免孩子受到二次伤害,要保护儿童隐私。比如,在调查涉嫌猥亵儿童案件时,警方不要穿着警服去学校、不要公布受害人姓名等。同时,“争取一次性询问清楚,不要总让孩子回忆这个过程”,她还建议,对家长而言,发生猥亵案件后,不要责怪孩子。
此外,她建议,要加强性知识普及的书籍、绘本更多地走进校园,加强儿童自我保护观念,同时,培养儿童法律意识、增加维权意识。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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