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打老师”视频中男子 因寻衅滋事获刑1年半 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当庭表示要上诉 老师两次庭审均未出庭 不接受道歉不谅解
7月10日,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法院,“男子20年后打老师”案一审宣判,当街掌掴老师的常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常某不服判决,当庭表示要上诉。
>>宣判
打老师拍视频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常某驾车和同村的潘某行驶到S328省道栾川乡双堂村19号界碑附近时,遇到当年在栾川县实验中学上初二时的班主任张老师骑电动车路过。想起自己不满13岁时被张老师打的情景,常某随即上前推搡并扇了张老师4耳光,还朝其上身打了2拳,并踹倒其电动车。同时,常某把自己的手机交给潘某,让其录制了视频。
2018年8月24日,常某从9分20秒视频中截取约1分09秒的内容,通过手机微信转发给初中同学。该视频被疯转扩散,引发对尊师重教公德的网络舆情,仅在2018年12月16日1时14分至2018年12月27日17时19分,传播人数就达6.8亿余人次。事件随即迅速升级,2018年12月20日,常某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
2019年6月12日,该案在栾川县法院首次开庭。栾川县检察院指控常某殴打老师、录制并间接故意传播殴打视频,构成连续性犯罪,建议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责,建议量刑1年6个月至3年之间。
7月10日的庭审中,栾川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张老师,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张老师及其家人的工作和生活,破坏了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常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追诉
将追究老师当年体罚行为的责任
“张老师在第一次开庭时就没有出庭,他今天(7月10日)还是没有出庭。”常某的父亲常某某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说。常某某表示,他们一家对这个判决结果不能接受,“我儿子当庭表示要上诉。我们和代理律师协商后,决定今天就上诉。”常某某告诉华商报记者:“我们原先想着给予张老师经济补偿,我儿子也赔礼道歉了,两家能和解,既往不咎,没想到张老师会不依不饶。”常某某表示,此前,他多次登门道歉,但现在看来仍无济于事。对于判决结果,常某某表示,儿子打老师肯定不对,但也不至于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我儿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话,我们将对张老师当年体罚我儿子的行为进行追诉。”
被打的张老师目前在栾川县实验中学教历史,华商报记者一直试图联系采访他,但其手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常某某和代理律师付建证实,张老师及其家属均未参加两次庭审。
>>阴影
上学时被体罚造成了心理伤害
6月12日第一次庭审时,常某曾表示,事件源于偶遇,并非像某些网帖所称的蓄谋已久。常某曾当庭表示,虽然愿意向张老师道歉和赔偿,但心中没把他当老师。“我情绪一激动便殴打了张老师。首先向张老师及其家人道歉,我深刻认识到了错误,打人是不对的。但(当年)张老师在讲台上踢我,拿着木板往我后背插的行为,给我造成的伤害太大了。”常某还表示,其实他最在意的并不仅仅是体罚,而是张老师对他心理上的伤害。因为当时自己家庭条件不好,所以更在乎别人的看法。
针对张老师是否存在过度体罚的问题,庭审中公诉人指出,张老师的同事证明,张老师对待教学工作比较认真,在管理学生上比较严厉。栾川县实验中学副校长田占柱出庭作证表示:“在平时的工作中,张老师有点内向,但没有发现有其他学生(受到张老师体罚),或者说有违师德规范的情况。应该是一个比较负责任的老师。”
>>说法
法官:本案为我们上了一堂全民法治“公开课”
本案审判长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常某初中毕业后,近20年与张老师无任何交集,其辱师行为具有随意性,主观上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借故滋事的故意明显。其行为不仅严重侮辱了张老师,严重影响了张老师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而且严重违背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常某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本案也带来诸多启示,为我们上了一堂全民法治“公开课”。
首先,学生对老师教育方式有不同意见,不能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报复借口和理由。常某为炫耀和发泄不满情绪,偶遇老师即实施侮辱殴打行为、录制视频并导致网上传播,理应受到法律惩罚。
其次,社会应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如果我们不能正确理解老师对学生适当的严格管理,只一味地报以指责、怨恨,老师就可能会放任学生的不良行为任其发展,这样最终损害的将是学生的健康成长。当然,法律和教育部门也都禁止体罚学生,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近20年前老师对被告人有严厉体罚的行为。
第三,教育方式要与时俱进,老师要不断改进和提升教育艺术。
律师:依法追诉是当事人的权利
如果常某家属决定追诉的话,是否过了追诉时效?常某之父常某某明确告诉华商报记者:“我儿子当年上初中是13岁,现在是32岁,我们提起追诉的话,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追诉期。”
“正和家属磋商起草上诉状,常某已正式向洛阳市中院提起上诉,家属今天就会将上诉状递交栾川县法院。”辩护律师付建昨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从法律和事实出发,常某的行为均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依法追诉是当事人的权利。
律师殷清利表示:“常某可以请原来同学作证,这个举证应该不是太困难。另外,也可以申请教育部门对张老师进行相关的处罚,不管行政、民事、刑事,即便超过追诉时效,那也得启动呀!”华商报记者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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