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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内鬼“钓鱼式”购物,以曝光威胁索要赔偿,职业打假人被判刑 这是打假维权?这是敲诈犯罪!

南国早报 2019-07-10 16:18 大字

两名职业打假人勾结食品公司内部人员,获悉食品公司一些蛋糕房门店证照不全的信息后,专门到这些门店购买蛋糕,然后以曝光、举报相威胁索要高额赔偿。记者7月9日获悉,三人均被北京市西城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刑。二审法院近日维持一审判决,并在终审裁定中指出,“找假买假”与民事领域的“知假买假”不同。通过“钓鱼式”购物,诱使对方实施涉嫌违法行为后再进行要挟索要钱款的行为,法律不支持。

案情大客户买15万元蛋糕“给狗吃”

2015年12月下旬,北京市丰台区角门附近新开了一家蛋糕店。店面刚装修好,还处于员工培训阶段。一名男士来到店里,要买1.1万余元的蛋糕。

虽然店面还没有正式营业,但面对客户的大订单,店长请示了公司领导之后,收了客户的钱,并从其他门店调了货交给客户。

没想到第二天,这名客户打来电话说,角门店根本没有营业执照,要求给他给说法。

该公司的高经理马上约客户见面沟通,这位姓车的男子索要18万元,并威胁说,如果不给钱就要在网上曝光。因为角门店确实还没有证照,高经理只好跟对方协商以求息事宁人。最终,双方商定,公司给车某13万元,车某不再找该公司的麻烦。

几天后,高经理让公司会计给车某转账13万元,车某写了保证书,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及借口提出索赔及相关要求。

拿到钱一个多月,车某又找到熟人吴某,说知道这家食品公司的另外几个分店都没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商量再弄点钱大家一起分。

事实上,车某和吴某都是职业打假人,专挑商品瑕疵索赔。两人分头去这几家店购买了总计15万余元的蛋糕,几家店也都从其他门店调货给车某、吴某。二人将买回的蛋糕放在库房里,并嘱咐家里人,蛋糕容易坏,不行就喂狗。买完蛋糕后,车某、吴某二人便开始投诉食品公司门店无证照违法经营。这一次,车某要180万元。

高经理立即报案。为了配合警方取证抓人,高经理表面上同意给钱,和车某、吴某相约见面。2016年2月29日,车某、吴某带着几个人去和高经理谈判。在谈的过程中,警察来了。

秘密内鬼通风报信,打假人“精确打击”

车某作为职业打假人能对没有经营手续的门店进行“精确打击”,得益于内部人通风报信。这个人便是食品公司的行政经理商某。在车某、吴某二人落网后,躲在幕后的商某也被抓获。

商某从2011年开始担任食品公司的行政经理,其职责中就包括办理店面经营手续,所以对于哪些店是新开的,还没有办下证照,商某最清楚。

2015年12月,车某主动联系商某,询问他是否愿意合作,合作的内容就是要商某提供其公司门店涉嫌违法经营的信息,车某去购物并以证照不全索赔,并给予商某一定的好处。

为了钱,商某将公司“出卖”了。他先将角门店没有证照的信息告诉了车某,车某果然采取了行动,买了1万多元的蛋糕,得到13万元赔偿后给了商某3万元。

之后,商某又将公司多家门店没有证照的信息告诉车某。听说车某前期购物的资金不够时,商某还将3万元钱给了车某“入股”。车某购买蛋糕后告诉了商某,然后向公司索赔180万。

争论是正当索赔还是敲诈勒索

2017年,公诉机关以三人犯敲诈勒索罪向西城法院提起公诉。

到了法庭上,三名被告人一口咬定,食品公司无证经营,他们是依法进行民事索赔,不是敲诈勒索。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企业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出售食品是违法行为,购买者可以要求退货并索赔十倍赔偿。而且,因为食品药品关乎公众人身安全和消费者根本利益,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明确,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食药领域,法律并不否定“知假买假”行为。

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车某单独及伙同吴某,以个人牟利为目的,与商某内外勾结,利用商某提供的公司个别门店证照不全的信息,在这些门店大量购买蛋糕等商品,然后以通过媒体和网络曝光使公司名誉受损、与被害单位“血拼”等为要挟向被害单位索要钱款,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商某作为该公司行政经理,明知车某、吴某的行为目的及手段,仍积极为之提供公司中未办齐证照的门店信息,给予资金支持,并参与赃款分配,与车某、吴某二人共同犯罪。鉴于三人敲诈勒索180万元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车某、商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责令车某、商某退赔13万元发还被害公司。

释法“找假买假”为何是犯罪

一审判决后,车某、吴某不服,提出上诉,仍然坚持认为自己是行使正常民事索赔权利,不构成敲诈勒索,充其量算是知假买假,法律并不否定。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后,在终审裁定中用了2000多字对如何评判车某等人的行为进行了详细阐述。

裁定指出,从三被告人起意、共谋、实施到结果的整体性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他们的行为已不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知假买假”行为,而是一种“找假买假”行为。

三人在明知有关门店涉嫌违法经营,仍以需要订购大量商品、以使有关门店赚取较大利润为饵,诱使这些门店实施涉嫌违法经营的行为,进而以此作为要挟理由,实施所谓“维权”,向对方索要钱款的行为,本质上带有“钓鱼式”特征。对于此种诱使对方实施涉嫌违法行为后再进行要挟索要钱款的行为,法律不应支持,更不应鼓励。

因此,从车某、商某共谋通过此种行为来为个人谋取利益之时,就已丧失了所谓维权的正当性,所得财产的合法性。三人共谋通过利用商某自己非正确履职行为来获取的利益从开始就具有非法性,因此法院认定三人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所谓维权实施的具体行为方式看,三人主观上并无维权的意识,有的只是利用维权的名义来获取利益的意识。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三人的行为既有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目的,也有恐吓、威胁的行为,索要的钱款数额已达到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因此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北京市二中院近日终审裁定驳回车某、吴某上诉,维持原判。

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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