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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有性侵前科不予招录”制度深意

济南日报 2019-07-09 11:31 大字

□张玉胜

据7月8日《法制日报》,7月4日上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会签《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全市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聘用或以劳务派遣方式聘请的教学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涉罪信息查询。有性侵犯罪记录的,一律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近年来,不时被媒体曝光的校园性侵事件,已成备受学生家长和广大民众诟病吐槽的社会隐忧。今年初,最高检已将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提上议事日程,并表达出将其信息查询“设置为教师资格申请和教职工招聘前置程序”的积极信号。重庆市出台《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有性侵犯罪记录者一律不予招录”,无疑是落实对有性侵前科者“从业禁令”的前置化举措,契合民众诉求与社会期待,制度深意值得关注。

校园是未成年人群体高度聚集的特殊场所,也是孩子们读书学习、健康成才的成长乐园,远离包括性侵在内的违法犯罪活动,理应成为其该有的净土与安宁状态。然而,一些利用职业便利的教师败类,却将性侵魔爪伸向天真无邪的孩子们,其丧尽天良的本性可见一斑。校园性侵犯罪不仅玷污了这片净土,也给受害学生甚至包括所有的孩子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和心理阴影。将有性侵“前科”者拒之于教育行业的门外,显然契合维护学生权益、打造平安校园的稳定需要,也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学生和家长的安全感。

教师职业的崇高缘于从业者人格的崇高。孩子们对老师的热爱、信任与服从,就来自于他们对老师德高望重人格魅力的敬仰。这就要求教育工作者首先必须是道德良好的守法公民。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明确规定了教育工作者的入职资质和从业道德,并在《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由此解读,教师因犯罪被判刑,“终生禁教”是对其应有的处罚。而“有性侵犯罪记录者一律不予招录”,显然契合法治精神和从业要求。

性侵违法犯罪人员往往存有某些认知偏执或心理偏好,一旦条件许可就容易旧疾复发。多年司法实践也表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等比较常见的特点。再加之未成年孩子自保意识薄弱,或慑于性侵者淫威,不敢向家长和他人揭露罪恶,也导致性侵犯罪易发、多发。对有性侵前科者实施“从业禁令”,有助于消除再次犯案的隐患,不失为一种未雨绸缪、防患未然的预防性举措。

“有性侵犯罪记录者一律不予招录”,无疑是一种对已有性侵“前科”者的存量处置措施。但在笔者看来,它更具有一种传递某种预警与宣示效应的导向意义。要确保“校园无性侵”,既要构筑必要的“拒聘”隔离墙,又要着力提升对可能发生的“变量”防控,这无疑将有赖于对师德教育的强化和对“失德”教师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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