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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私下转移房产怎么办?继承所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领离婚证,已经分割房产能否反悔…… 离婚时房产分割有法可依

达州日报 2019-07-09 09:08 大字

对大部分人来说,房产是一项极其重要的财产。因此,许多离婚夫妻在分割房屋时往往互不相让、争执不休,使得本来就破裂的感情变得更加糟糕。下面,本文将通过三个案例为读者普及三种离婚情况下,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准备离婚期间

配偶私下转移房产怎么办?

许先生和妻子肖女士结婚多年,2011年左右,因许先生与婚外第三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肖女士和许先生发生争执后两人开始分居,两人碍于子女和老人的劝阻,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肖女士从子女口中得知许先生正打算将婚内购买的房屋低价卖给其弟弟。房屋当时市场价大约80万元,许先生和弟弟经中介公司已经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价格为30万元。肖女士得知后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纠纷,迅速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以防止房屋被私下过户,并请求判令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案房屋。

律师分析:夫妻之间互相具有家事代理权,根据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对于日常家庭事务项目内的处分,夫妻双方均能以自己个人名义进行,并自然对配偶方发生法律效力。但家事代理权范围不包括对生产和生活资料的重大财产处分。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或者追认,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超越家事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并结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制度规范。除非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1、善意;2、支付合理对价;3、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才能主张对无权处分的共有房屋成立善意取得,配偶方才无权主张返还共有房屋。

本案中,许先生无权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其弟弟对该房屋的性质和许先生夫妇之间的矛盾是明知或者应知的,而其依然与许先生单方签署购房合同,不能认定其对许先生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存在善意。其次,许先生弟弟也没有以一个合理的对价作为购房款,涉案房屋也并未实际办理过户登记。故法院最终判定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由许先生和肖女士每人享有50%的份额。肖女士持生效判决通过依法执行,变更了房屋登记状态,并成为了按份共有人。

分割了房产但未领离婚证

能否重拟离婚协议?

林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多年,孩子上大学后,二人渐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几次想要离婚。2015年8月,两人决定协议离婚,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在二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屋两套,一套归林先生单独所有,一套归张女士单独所有。签署协议后的次日,双方就前往房管局完成了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由于双方工作繁忙,一直没有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5年9月,张女士发现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情形,她觉得自己受到了伤害,要求改变原来的分割方案,让林先生净身出户。林先生认为房屋已经进行了分割,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上述两套房屋。

律师分析: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林先生和张女士虽签署了协议,但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据此履行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缺乏履行的基本条件,应当恢复原状。

婚内继承所得的房产

是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孙先生父母早年离异,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一直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2014年孙先生和邓小姐结婚,婚后两人依然和孙先生爷爷奶奶居住在一起。因邓小姐与孙先生爷爷奶奶存在矛盾,四人关系紧张。2015年,两位老人前往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两人共同所有的房屋遗赠给孙先生,并指明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无关。2016年、2017年两位老人相继离世,孙先生通过公证遗嘱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在了自己个人名下。2017年底,邓小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孙先生继承的房产。

律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内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否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孙先生爷爷奶奶通过公证遗嘱,指定遗产归孙先生个人所有与他人无关的表述,应当属于明确指定给夫妻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驳回了邓小姐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诉求。□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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