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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可否认定为工伤?

张掖日报 2019-07-08 12:24 大字

近年来,随着快递、配送业的不断发展,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也不断增加,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出现此类事故后配送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也成了焦点。

案情:2018年12月24日,李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称,其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了解李某等每天上午九点在某外卖平台驻地集中,通过手机APP接单,然后前往各餐厅领餐配送,而该外卖平台是由某食品商贸公司运营,每月底与外卖小哥考核结算费用。但李某不能提供与该商贸公司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等。

分析:该商贸公司认为,公司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与李某之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李某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该商贸公司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李某每天上午九点在公司集中、每月底考核结算费用等具有管理上的从属性,李某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要素都已具备,李某与该商贸公司的劳动关系是明确存在的,李某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政策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伤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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