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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错谁担责”是堂交通普法课

烟台晚报 2019-07-07 16:54 大字

张西流

赔偿比例7:3,行人负主要责任。近日,杭州交警对一起因行人随意穿越马路造成的交通事故做出以上责任裁定。近年来,在继续强调机动车要有礼让意识的同时,全国多地也陆续针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违规行为采取警戒、惩罚措施。从“谁弱谁有理”到“谁错谁担责”,规则意识正在社会生活最细微处得到重视和确立。(7月6日《工人日报》)

杭州交警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裁定行人负主要责任,再次将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推上了风口浪尖。从情感上讲,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承担主要责任,似乎让人难以理解,也难以接受。殊不知,在杭州这起交通事故中,行人既不走斑马线,也无视信号灯,并横穿马路,明显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理应为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体现“谁错谁担责”的法治新理念。

时下,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已经在一些市民身上根深蒂固,甚至成了一种生活习惯。特别是,由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等引发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见,治理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从小处讲,是营造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从大处讲,是制止行人违法,是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将“严厉禁止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等纳入了规范范围,使治理有法可依。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已先后将醉驾、盗窃路面井盖、驾车故意在交通拥挤路段“碰瓷”等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对于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等行为只规定了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行人在闯红灯、横穿马路之前,是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结果的,但依然放任了自己的行为。如果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符合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发生交通事故,“谁错谁担责”,是一堂生动的交通普法课,其警示和教育意义不容小视。事实上,这起事故的处理结果应成为交警部门查处行人交通违法的实践标本。比如,对于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即便是没有引发交通事故,也要对行人实施行政处罚,情节轻微者,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者,实施行政拘留;对于行人因闯红灯、横穿马路等被机动车撞的,无论后果如何,应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对于行人因闯红灯、横穿马路而引发的撞死撞伤他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应当追究行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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