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妻藏尸案”凶手获死刑是对正义的抚慰
7月5日,备受关注的上海“虹口杀妻冰柜藏尸案”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死刑判决。图为被害人父亲杨敢连。东方IC 图
7月5日,“杀妻藏尸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裁定维持一审死刑原判,驳回被告人朱晓东上诉。
可以说,杀妻并藏尸冰柜105天,并营造妻子依然在世的假象,以妻子身份证开房与异性约会的种种做法。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大,行为卑劣程度令人心惊胆战,其获死刑判决可谓罪有应得。而对其判处死刑,更是对公平正义的有力维护,对世道人心的有效抚慰。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犯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如果没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首先应考虑对被告人作出死刑判决。这既契合“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朴素自然法则,又能实现刑法的惩戒、救济、抚慰功能,修复被犯罪分子戕害的社会秩序和世道人心。
但司法实践中,犯故意杀人罪者,并不必然获得死刑判决。一般来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如果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相应损失,获得谅解,真诚认罪悔罪的话,往往可以争取到“刀下留人”的死缓乃至无期徒刑判决。这也是考虑到现实情况,修复双方关系,避免加大双方对立仇恨情绪的有益做法。
然而,纵观朱晓东杀妻藏尸案,其基本上不具备“逃脱一死”的任何情形,更不具备受到宽宥和同情的任何理由。其因家庭纠纷将妻子掐死,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受极刑。而其后继的一系列行为,不仅没有悬崖勒马的迹象,反而将自身往“死刑判决”关口推了一把。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判决认定了朱晓东具有自首情节,却并没有对其从轻处罚。这也是有着充分法律依据的。根据刑法,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应看到,朱晓东虽然投案自首,却是在其岳父60大寿,无法隐瞒情况下的“次优选择”,而非内心认罪悔罪所“驱动”的自首。且其始终否认自己系预谋杀人,没有认罪悔罪的真诚度和可信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相反,如果因其自首而减轻处罚,进而不适用死刑判决,则可能留下让恶性杀人者通过自首来逃避死刑的漏洞。
此外,在一审中,公诉人指出,不能以所谓的“50万人网络投票表决”作为依据,也就是说,司法裁判不能简单地屈从某种莫须有的“民意”,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不枉不纵。
简而言之,杀妻藏尸者朱晓东的恶行令人恐惧,让人不齿。其后继的一系列做法更显示出其心理扭曲,冷血卑劣罪恶滔天。这种击穿人性底线,刷新公众对人性之恶、人性之丑的认知的恶人,获得死刑可谓其最好的“归宿”。也只有对其处以死刑,才是对法律的应有尊重,对公平正义的有力维护,对受害人家属和善良公众的有效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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