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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前报备”不能止于依法维权

皖北晨刊 2019-07-02 17:12 大字

□木须虫

据报道,6月28日,河北某学院通过工作微信群,传达了该校印发的《关于学校计划生育报备制度执行情况的通报》。通报里提到,对未报备怀孕女职工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取消两年内评优评先和评定职称”。6月29日晚,该学院通过官方微博表示,决定撤销相关文件。

女职工因未报备怀孕被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与其签订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该学院撤销相关处罚,是对其管理违法的自我纠偏。

梳理相关报道可知,类似“孕前报备”“限期怀孕”事件这些年时有报道,而相对比较突出的是女性职工占比比较大的单位,学校、医院尤甚。这也客观说明,女职工生育权利与用人单位利益构成了内在冲突。

维护女职工生育权利以及法律严肃性的重要意义无须讳言,对于用人单位针对女职工生育限制的行为,既要鼓励女职工积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但是,这并不是调和矛盾的治本之举,如何协调与女性职工生育权利与用人单位的利益矛盾,需要法律但不能全部依赖法律。

从目前的制度设计来说,对于女职工相关的劳动权益保障,遵循的还是“谁的孩子谁来抱”的思路,从字面上来看,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是平等的,但具体到行业单位就千差万别,事实上使得微观层面上法律责任的不对称,需要政策层面损有余而补不足,更精准调节与平衡。

例如,针对学校、医院等女职工较多的单位,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帮助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如建立“备份”机制,即调剂一批职业者成为临时替岗的专业队伍。如此,才会更大程度纾解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生育带来的人员调配的焦虑,也更有利于减轻女职工生育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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