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未报备怀孕被罚”,别光撤销文件了事
来论
新京报报道,针对“大学女职工未报备怀孕被罚”一事,河北传媒学院6月29日晚通过官方微博表示,校方相关部门在执行有关规定的过程中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决定撤销相关文件,将对有关规章制度及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6月28日河北传媒学院的教职员工通过工作微信群收到了河北传媒学院院长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学校计划生育报备制度执行情况的通报》以及对部分员工的处罚公告。根据《通报》对未报备怀孕女职工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取消两年内评优评先和评定职称”。
该学院之所以有着“处罚”底气,源于学院内部制定的相关规定,女职工怀孕必须要“达到规定的服务年限后,按照个人申请、分别按生育一胎或二胎比例排队、单位党总支书记(处室负责人)签字,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备案。”报备是否成功要以“接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回执为准。”
很显然,该校无论是《规定》还是《通报》都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生育自由受法律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可见,扣罚未报备怀孕女职工绩效工资等做法于法无据。
梳理媒体报道,类似因女职工怀孕引发的问题并非孤案。虽然单位有权利去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来约束职工,但这些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合理。而这样的“奇葩规定”之所以有市场,除了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外,与违法违规成本太低不无关系。诚如此事,就不能任由学院撤销文件了事,相关部门当依法介入,而相应的罚则必须跟进。
从劳动者角度来看,应该增强法律维权意识。比如,遇到此类情形,律师就提示,可向所在单位提出损失补偿,甚至提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唯有劳动者珍视自己的合法权益,且勇于维权,不法用工行为才会消弭乃至绝迹。
□李雪(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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