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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私了”?记得留证据!

济南日报 2019-06-28 11:32 大字

清明节期间,刘某驾驶车辆回老家,行驶途中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导致两车受损,但无人员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撞车辆车主孙某提议双方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刘某同意了。

经双方协商,刘某赔付孙某车辆维修费用1万元,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5000元。事后刘某按协议向孙某赔付了5000元,孙某收到5000元赔付款后就没再催促刘某赔付剩余的款项。4月中旬,刘某接到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被告知保险公司要向其代位追偿赔偿孙某车辆损失费1.5万元。刘某马上联系孙某,孙某手机已无法接通。无奈之下,刘某找到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寻求帮助。

值班律师认真听取了刘某的叙述,依法为刘某进行了解答: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孙某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如证明车辆损坏系刘某造成等。若被保险人孙某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该项义务,将会导致保险公司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全面行使代位求偿权,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扣减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据此,律师建议刘某向保险公司出示已向孙某支付5000元车辆赔付款的证据,不再重复赔付相关损失,保护自身权益。

◆律师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在责任较明确或已被交警部门确认后,当事双方可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从而快速处理事故纠纷。但个别事故无责方收到事故责任方赔偿后,又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并隐瞒获得赔偿的事实。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履行了向无责方的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便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此时被保险人无权再自行处分其对第三者的债权。因此,当保险公司获得代位求偿权后,即使责任方与无责方随后就赔偿事宜再行达成一致,若未获得保险公司认可,该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并且保险公司将会向责任方行使代位求偿权,责任方赔付后如遇到一方不讲诚信或无相关证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建议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一种特殊权利,保证保险人不会因为支付了赔款而降低其经济补偿能力,又使有过错的第三者不能因为有保险人的赔付而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还可避免被保险人获得不当得利的可能。

二、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一方在协议赔付对方时应保留好赔付凭据,避免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追责,保护自身权益。

三、无责方在获得保险赔偿金后,法律还规定其负有协助义务,即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若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该项义务,将会导致保险公司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全面行使代位求偿权,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扣减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本报记者刘晓群通讯员宋军卢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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