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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酿事故 全责!

青岛早报 2019-06-26 06:25 大字

通常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导致了非机动车驾驶员重伤或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不管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非机动车驾驶员是弱势群体。然而,黄岛分局交警大队近期对一起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违反交通信号与轿车相撞的电动自行车车主董某尽管受了伤,但依然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酿事故

今年5月28日下午3时左右,西海岸新区市民董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新区灵山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珠山路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刘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董某摔倒后颅脑受伤严重,至今仍在医院治疗。

刘某认为自己驾驶的毕竟是机动车,担心在事故处理中对方会因为是“弱者”而受到“照顾”。此时,他突然想起国家对电动自行车是否是非机动车有明确的规定,董某驾驶的电动车体积较大、速度快,不像是正常的电动自行车,如果能证明该电动车是机动车,那么责任认定便会对自己有利。于是,刘某依法对该电动车申请了鉴定,经专业机构鉴定事故中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此后黄岛交警部门依法作出认定:董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董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八成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

黄岛交警大队民警介绍:虽然“电动自行车”被冠以“自行车”的称呼,给人以“非机动车”的感觉,但法律意义上的“非机动车”标准却没这么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即只有那些时速低、重量轻,不具有一般机动车危险性的电动自行车,才会被认定为非机动车。

电动车“新国标”已于今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能超过25km/h,车重不能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得超过400W,需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等。按此标准,常见的电动自行车80%以上要归属于机动车范畴。交警部门表示,目前还处于新国标过渡期,“超标”电动车一旦产生违法行为,甚至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流程交警要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并按机动车类的标准执行相应处罚。 记者 赵玉勋 通讯员冯希军 杨慧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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