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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网站删帖需留明确联系方式

安徽法制报 2019-06-25 10:54 大字

编辑同志:半年前,我在本地网站中看到有人诽谤我吸毒被抓、酒店卖淫的帖子,我数次要求网站管理员删除,一直没有得到回应。我提起诉讼后,法院基于网站无主动审查义务,我没有留下明确联系方式、删除理由等,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请问这是为什么? 读者:吴丽华

吴丽华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你曾要求删除涉案信息,但由于你没有说明自己的联系方式、要求删除的理由,不在有效“通知”之列。鉴于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尚未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主动审查义务,因此法院驳回了你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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